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辦法依志願服務法第十九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獎勵之志工為從事志願服務工作,服務滿一年以上並服務時數五百
小時以上,或有特殊貢獻事蹟,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及相關證件者。
第 3 條
志工符合前條規定,得填具申請獎勵事蹟表 (如附表一) ,檢同相關證明
文件,於每年六月底前送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於七月底
前送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無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者,由南投縣
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社會局辦理。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理前項申請
後應審查並造冊 (如附表二) ,於八月底前送本府社會局辦理。
第 4 條
本辦法之獎勵,由本府每年辦理一次。
第 5 條
本辦法之獎勵等項如下:
一 參與志願服務滿一年,服務時數五百小時以上者,頒授南投縣志願服
務銅質徽章及得獎證書。
二 參與志願服務滿二年,服務時數八百小時以上者,頒授南投縣志願服
務銀質徽章及得獎證書。
三 參與志願服務滿二年,服務時數一千小時以上者或對志願服務有特殊
貢獻者,頒授南投縣志願服務金質徽章及得獎證書。
前項獎勵以公開儀式行之。
第 6 條
本辦法同等次徽章及得獎證書之頒授,每人以一次為限。
第 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