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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南投縣身心障礙者創業貸款利息補貼作業要點
民國 96 年 01 月 19 日
法規內容:
一、本作業要點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訂頒身心障礙者創業輔導服務實施
    方式及補助準則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條規定訂定之。


二、南投縣身心障礙者創業貸款利息補貼(以下簡稱本補貼)之資金由核
    貸銀行提供全額資金辦理。


三、本要點對身心障礙者創業貸款之利息補貼,以貼補創業貸款之利息為
    限。


四、本補貼最長以七年為限,依其創業計畫,補貼利息之貸款額度每人最
    高以新台幣五十萬元核計,貸款人須負擔二分之一利息,另二分之一
    利息由貸款人檢具憑證向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社會局)申
    請補貼,超出上述金額之利息由貸款人自行負擔。


五、合資共同創業且均符合本要點規定者,得同時申請本補貼,但同一事
    業申請者不得超過四人,且應於營利事業登記證上之組織登記為合夥
    型態。


六、申請本補貼者,應合於下列規定:
(一)設籍並居住本縣六個月以上,且領有本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者。
(二)年齡在二十歲以上未滿六十歲具創業意願與工作能力之身心障礙者
      。
(三)已創業依法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證二年以內者。
(四)未曾獲中央或地方政府創業性貸款者。


七、申請本補貼所經營之公司、行號,稅籍應設於本縣並依法辦理營業登
    記。


八、申請人應於每年一月至七月檢齊下列文件向本府(社會局)申請二分
    之一利息補貼。
(一)經銀行核貸之創業計畫申請書影本一式二份。
(二)檢具戶口名簿影本一式二份。
(三)檢具身心障礙者手冊影本一式二份。
(四)營利事業登記證(合夥者加附合夥契約)、公司執照(含股東名冊
      )或開(執)業許可證影本一式二份。
(五)未曾獲中央或地方政府創業性貸款或利息補貼之具結書。
(六)檢齊六個月內向金融機構繳交貸款利息之收據正本或銀行開具之證
      明書。


九、申請本補貼者,所經營之行業不得為妨害公共秩序、違背善良風俗之
    行業。


十、利息補貼期間,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自事實發生時,經輔導仍不規定
    改善者,終止補貼。
(一)戶籍遷出本縣或未親自經營者。
(二)經營不善或違反本要點規定。
(三)歇業或轉讓者。
(四)暫停營業超過一個月者。
(五)未報經本府核准而變更營業項目及與創業計畫不符者。


十一、申請本補貼者,不得用於置產、救急償還、轉投資及生活費用等無
      營利收入之用 途,或經營妨害公共秩序、違背善良風俗之行業。


十二、本創業貸款補貼利息所需經費由本縣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編列
      預算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