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二條事件,依循比例原則予以有效之裁處,建立行政執行之公平性,減少行政罰爭議及訴願之行政成本,提昇公信力,特訂定裁罰基準如下:
二、裁罰基準如附表:
三、本府處理違反本條例之程序如下:
(一)發現有本條例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二條之事件,由本府作成處分,並將該裁處書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送達受處分人,俾受處分人繳納罰鍰或履行一定行為義務。
(二)受處罰人逾期不繳納罰鍰者,由本府進行催繳作業,若經催繳仍不繳納罰鍰者,依行政執行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