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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4.29 19:37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
民國 108 年 05 月 29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據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條第三項設立本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以下簡稱查核小組),並依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組織準則、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及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十八點規定,

訂定本要點。

二、查核小組查核工程之範圍如下:
(一)本府及所轄鄉(鎮、市)各機關辦理之工程。

 (二)本府及所轄鄉(鎮、市)各機關補助或委託其他機關、法人或團體辦理之工程,而適用本法之規定者。
三、查核小組任務為辦理查核工程品質、施工進度及一般工程品質抽驗等事宜。

(一 )查核工程品質及施工進度,其主要項目依據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辦理。
(二)一般工程品質抽驗,以執行中之工程案件均為抽驗對象,查核小組得視工程性質且不分採購金額隨時抽驗,抽驗案件由查核小組依程序簽報召集人核定後執行。

四、查核小組成員及權責劃分如下:
(一)查核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秘書長兼任,綜理工程施工查核事宜,並置副召集人二人,由本府採購中心主任兼任,另一人由縣長指派本府參議或秘書兼任,承召集人之命,協助處理相關事宜。
(二)查核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工務處品質管理科科長兼任,承召集人、副召集人之命,處理查核小組日常事務;置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本府工務處品質管理科人員兼任,協辦查核小組業務。
(三)查核小組置查核委員四十人至七十人,其中十二人至二十一人由本府各單位土木工程職系或建築工程職系等相關職系之副處長、技正、科長等人員兼任。其餘外聘查核委員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所建置之專家名單中遴選,簽報縣長核定,於實施個案工程查核時聘兼之;並於完成查核且無待處理事項後免兼。
(四)實施個案查核時,查核委員至少應有二人出席,其中外聘查核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始得為之。
(五)召集人為當次查核工作及扣點會議之主持人,其任務為指揮整合查核作業程序、齊一品質語言、訂定查核缺失改善期限、重大缺失改善之查證。召集人無法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或執行秘書擔任之,或指派本府查核委員一人為主持人。
(六)查核會議結果須經由當次委員多數決議,再由主持人宣布。
   (七)當年度內派委員出席次數達三次以上者核予嘉獎一次、達五次以上者核予嘉獎二次,以茲鼓勵。

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查核委員:
(一)犯刑法瀆職罪或貪污治罪條例規定之罪,經判刑確定者。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三)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者。
(四)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已受停止執行業務、撤銷執業執照或撤銷開業證書之處分者。

六、查核委員辦理查核時之迴避,應遵守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

七、查核委員辦理查核時,應公正執行職權,不得有下列之情形:
(一)假藉查核之名,妨礙工程主辦單位(機關)機關依法辦理工程施工。
(二)接受不當饋贈或招待。
(三)藉查核之便,蒐集與查核無關之資訊或資料,或為其他不當之要求。
(四)洩漏應保密之查核時間、地點及對象。
(五)洩漏因查核所獲應保密之資訊或資料。
(六)未經查核小組指派,自行辦理查核監督。
(七)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情事。

八、查核小組查核工程之施工品質及施工進度,其主要項目如下:
(一)工程主辦單位(機關)之品質督導機制、監造計畫之審查紀錄、施工進度管理措施及障礙之處理。
(二)監造單位之監造組織、施工計畫及品質計畫之審查作業程序、材料設備抽驗及施工查核之程序及標準、品質稽核、文件紀錄管理系統等監造計畫內容及執行情形;缺失改善追蹤及施工進度監督等之執行情形。
 (三)廠商之品管組織、施工要領、品質管理標準、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自主檢查表、不合格品之管制、矯正與預防措施、內部品質稽核、文件紀錄管理系統等品質計畫內容及執行情形;施工進度管理、趕工計畫、安全衛生及環境保護措施等之執行情形。

九、查核小組辦理一般工程品質抽驗,其主要業務範圍如下:

(一)工程品質抽驗以工程進度達百分之二十且未竣工前為適合之抽驗時機,另於民眾檢舉、報章媒體報導或縣長交查案件時,不受工程進度限制。

(二)工程品質抽驗項目如下:

      1. 工程施工情形(針對鋼筋綁紮、基礎尺寸等隱蔽物查驗) 。
      2. 混凝土厚度之鑽心取樣。
      3. 混凝土強度之鑽心取樣及試驗。
      4. 瀝青混凝土厚度之鑽心取樣。
      5. 瀝青混凝土鑽心取樣及試驗。
      6. 鋼筋取樣及試驗。
      7. 其他依契約規範試驗項目。
        (三)工程品質抽驗時,政風及主計單位得派員監辦,另工程主辦單位(機關)及監造、施工廠商均應派員會同辦理。
         (四)工程品質抽驗作業內容:
        1.工程施工情形(構造物審視),現場查看構造物有無按圖施工,測量構造物(例鋼筋綁紮、基礎尺寸等隱蔽物)與設計圖標示尺寸是否相符,並詳細記錄檢查結果及相關缺失情形。
        2.依南投縣政府工程抽驗驗收要領及容許標準表辦理。
        3.瀝青混凝土鑽心取樣及試驗,於鑽心位置得選擇具有代表性或瀝青混凝土厚度疑似不足或舖面有龜裂、孔洞、易剝落及粒料分離等現象之地點,每組鑽心取樣至少三個試體,如進行瀝青含量試驗至少應取樣兩組。
        (五)抽驗人員執行工程抽驗後,應將抽驗情形及送驗結果,分別詳實記載於「抽驗紀錄表」,如有材料試驗報告應先送請施工廠商品管人員判讀,再由監造單位人員及監造技師簽證後,一份由工程主辦單位(機關)自行存查,另一份送查核   小組備查。
         (六)抽驗不合格之處理:
        1.不合格之構造物應依工程契約之規定辦理,所有支出(包括供應材料及損失等)均由廠商負擔。
        2.工程品質需改善者,工程主辦單位(機關)應訂定期限責成監造單位督促施工廠商依限改善完成,將改善前、中、後之情形依定點照相方式拍照存證,並將處理情況填表由監造單位審查簽章報工程主辦單位(機關)複核,工程主辦單位(機關)應即會同監造單位及施工廠商實地勘查,依查核或抽驗所列缺失項目確實核對改善無誤後,一份由工程主辦單位(機關)自行存查,另一份送本府備查,以上記錄皆應登載於當日施工及監工日(週)誌中。
        3.工程查核或抽驗缺失改善應檢附改善前之近、遠照相片,改善中之完整施工流程相片(二張以上),改善後之完成相片佐證。
        (七)辦理工程品質抽驗之相關經費,由各工程之管理費項下支應。

十、查核小組發現有下列情形時,應加以記錄:
(一)工程規劃設計、生態環保、材料設備、圖說規範、變更設計等有缺失。(二)監造單位之建築師、技師、監工人員,承攬廠商之專任工程人員或非營造業廠商之負責人或專業技師、工地主任或工地負責人、品質管理人員(以下簡稱品管人員)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以下簡安衛人員)等執行職務時,有違背相關法令及契約規定。
(三)契約相關文件未採用工程會及本府頒定各項最新規定版本(招標公告前四十五天已頒行之最新相關規定必須納入契約文件)。

    工程施工查核各項書表格式,依工程會最新修訂版本之格式製作。

十一、查核小組每年應辦理工程查核之件數如下:
(一)查核金額以上之標案,以不低於當年度執行工程標案之百分之二十為原則,且不得少於二十件;當年度執行工程標案未達二十件者,則全數查核。
(二)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標案,以十五件以上為原則;當年度執行工程標案未達十五件者,則全數查核。
(三)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之標案,以二十件以上為原則;當年度執行工程標案未達二十件者,則全數查核。

 (四)工程主辦單位(機關)要求或個案需要之查驗案件,得由查核小組之工作人員實施查驗。
十二、查核小組應依前點規定之查核件數,視工程推動情形安排    查核時機,定期辦理查核,並得不預先通知赴工地進行查核。

(一 )查核委員赴工地查核時,應主動出示查核小組之書面通知及相關證明文件。
(二)查核小組辦理查核時,監造單位之建築師或技師及廠商之專任工程人員(非營造業廠商之負責人、授權代表或專業技師)應配合到場說明;無故缺席,應按契約規定或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三)受查核工程如有解約、停工或變更設計等無法進場施工因素,工程主辦單位(機關)應備妥經其確認之相關文件,至查核小組申請取消查核或查核改期作業。
(四)受查核之工程主辦單位(機關)於達成年度查核案件進度前提下,如遇有受查案件已申報竣工情形,得提供竣工核備文件至查核小組申請取消查核作業。

 (五)工程施工查核之施工期間計算,係自工程開工日起至驗收完成日止之計算基準。

十三、查核小組辦理查核時,得通知工程主辦單位(機關)就指定之   工程項目進行檢驗、拆驗或鑑定。如因實際需要,得請專業技術顧問或相關公會等單位,會同進行取樣鑑定等事宜。

前項檢驗、拆驗或鑑定費用之負擔,依契約規定辦理。契約未規定,而檢驗、拆驗或鑑定結果與契約規定相符者,該費用由工程主辦單位(機關)負擔;與規定不符者,該費用由廠商負擔。

十四、查核成績之計算,以各查核委員評分之總和平均計算之;九十分以上者為優等,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為甲等,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為乙等,未達七十分者為丙等。

前項總和平均結果有小數時,採四捨五入進位方式,整數計算之。

十五、查核小組查核結果,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列為丙等:
(一)鋼筋混凝土結構鑽心試體試驗結果不合格。
(二)路面工程瀝青混凝土鑽心試體試驗結果不合格。
(三)路基工程壓實度試驗結果不合格。
(四)主要結構與設計不符情節重大者。
(五)主要材料設備與設計不符情節重大者。
(六)其他缺失情節重大影響安全者。

     前項各款規定涉及相關試驗者,依照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等相關法令或契約規定辦理;試驗結果為不合格時,原查核成績已評定為七十分以上者,應改列為丙等,其成績以六十九分計。

十六、查核小組於查核時發現缺失,工程主辦單位(機關)應督促監造單位及廠商限期改善, 並將改善前、中、後之情形拍照留存;經工程主辦單位(機關)督導機制列管追蹤,確認改善完成後,報查核小組備查。

      查核小組查核紀錄應於七個工作天內送該機關;且應將查核結果及處理情形登錄於工程會指定之資訊網路系統,並得隨時派員查證。

十七、經查核小組查核發現施工品質有嚴重缺失時,應依工程會規定對承攬廠商、監造廠商或專案管理廠商辦理懲罰性違約金扣罰。

十八、工程主辦單位(機關)得就查核小組之查核結果,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相關人員之獎懲,並登錄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網路系統。

     查核成績列為丙等者,工程主辦單位(機關)除應依契約規定處理外,並應為下列之處置:
(一)對所屬人員依法令為懲戒、懲處或移送司法機關。
(二)對負責該工程之建築師、技師、專任工程人員或工地主任,報請各該主管機關依相關法規予以懲戒或移送司法機關。
(三)廠商有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情形者,依該法第一百零一條至第一百零三條規定處理。
(四)通知監造單位撤換監工人員。
(五)通知廠商依契約撤換工地負責人或品管人員或安衛人員。

        缺失未於期限內改善完成且未經查核小組同意展延期限者,工程主辦單位(機關)除應依契約規定處理外,並依前項第四款或第五款規定辦理。

        工程主辦單位(機關)未依前二項規定處置或處置不當,查核小組得通知工程主辦單位(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另為適當之處置,並副知審計機關;必要時,得函送監察院。有犯罪嫌疑者,應移送該管司法機關處理。

十九、外聘委員之出席費及交通費,由受查核之工程主辦單位(機關)支應,該工程非本府辦理者,由本府工程主管單位於相關經費支應。查核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工務處年度預算相關經費支應。

二十、本府得視工程性質與實際需求,另定查核補充規定。

二十一、查核小組應於每年四月、七月、十月及次年一月底前,將最近一季查核結果送工程會備查並副知審計部南投縣審計室。

二十二、查核小組發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資料來源: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