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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公共工程材料試(檢)驗要點
民國 102 年 03 月 0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升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確保公共工程
  施工成果符合設計規範之品質要求,特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頒布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十八點,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及所屬各級機關、學校 (以下簡稱機關) 辦理工程採購,其三級品質
  管理作業,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辦理。機關應分別於委託設計
  監造契約及工程契約中明定本要點為契約內容之一,設計監造單位及承
  攬廠商 (以下簡稱廠商) 均有遵守之義務。
三、本要點所稱材料試(檢)驗項目如下:
(一)鋼筋檢驗。 
(二)混凝土檢驗。 
(三)瀝青混凝土檢驗。 
(四)級配粒料檢驗。 
(五)回填土方檢驗。 
(六)其他經機關認定並載明於契約者。 
四、會同材料試(檢)驗人員: 
(一)機關:承辦人員或指派具有工程實務經驗人員會同。 
(二)監造單位:監工或建築師、技師(機關查驗時建築師或技師須會同)。 
(三)廠商:工地主任或品管人員(機關查驗時專任工程人員須會同)。
五、實驗室之指定或遴選方式:
  機關辦理材料試(檢) 驗現場取樣送驗時,需指定TAF認可實驗室辦理試
  (檢)驗,或依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委託之TAF認可實驗室辦理試(檢)驗。
六、材料試(檢)驗辦理流程:
(一)機關辦理材料試(檢)驗取樣,應依本要點第三點規定會同監造單位與承
   包商於指定時間在工地會合,確認由機關人員含驗收、估驗、上級、
   本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及抽查驗小組等人員指定取樣之工程名稱、位
   置(樁號)、內容(構造物)與材料數量吻合後,由會同人員取樣並拍照記
   錄,完成取樣後,試(檢)體應由會同人員(機關人員、監工、承包商)簽
   名,並將材料試體送往機關指定TAF認可試驗室(或委託TAF認可試驗
   室) 試驗,會同人員應於送驗單簽名。試驗室進行試(檢)驗作業時,應
   通知工程監造人員會驗。
(二)試驗報告應依工程契約內容規定辦理,先由施工廠商品管人員判讀蓋
   章,再送監造單位(建築師、技師或品管人員)判讀後送交主辦單位機關
   辦理後續事宜。
七、材料試(檢)驗標準:依據契約規定如特定條款、設計圖說、施工技術規
  範、其他契約文件及CNS或其他相關標準。
八、抽查檢驗費用:
(一)機關應要求設計單位將材料試(檢)驗費用單獨納入工程預算總表,並於
   工程預算明細表詳列各檢驗項目、數量、單價及其總價。 
(二)契約規定以外之材料試(檢)驗,其結果不符合契約規定者,須由廠商負
   擔所生之費用;結果符合者,由機關負擔費用。
九、材料試(檢)驗不合格之處理: 
(一)材料試(檢)驗結果不符合契約規定者,依契約規定處置,或由主辦單位
   於五日內正式函文通知廠商限期完成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或換
   貨,並副知相關單位及本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 
(二)材料試(檢)驗不合格項目,主辦單位應列管追蹤,負責審查抽驗不合格
   項目之改善情形,確認已完成改善,並將改善前、中、後之照片及複
   驗合格之證明文件訂定成冊備查。 
(三)材料試(檢)驗不合格項目未完成改善前,機關得暫停給付估驗款。 
十、各鄉鎮市公所接受本府補助或委辦之公共工程應比照本要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