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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處理違反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事件裁罰基準
民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違反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九條所為之行政罰鍰,依循比例原則予以妥適及有效之裁處,建立執法之公平性,以期減少爭議及提昇行政效率,特訂定本基準。
二、本府處理違反本條例事件,裁罰基準如附表。
三、處理違反本條例之程序如下:
(一)違反 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九條之事件,由本府作成 裁處書 ,並依法送達受處分人俾受處分人繳納罰鍰或履行一定行為義務。
(二)受處分人逾期不繳納罰鍰者,由本府進行催繳作業,若經催繳仍不繳納罰鍰者,依行政執行法規定辦理 。
(三)發現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事件,情節重大者,得由本府作成勒令歇業處分,並將裁處書依法送達受處分人,俾受處分人遵行一定行為。
四、第二點所列裁罰基準如因情節特殊而有加重或減輕裁罰之必要者,本府得於裁處書內敘明理由,於法定罰鍰額度內裁罰,不受前開裁罰基準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