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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合歡山暗空公園管理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3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120066951號令
法規體系: 觀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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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條  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管理合歡山暗空公園,保育星空資源,並維護公園內環境設施及人員安全,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 二 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南投縣合歡山暗空公園範圍(以下簡稱本轄區)為台十四甲二十二點一公里處(鳶峰停車場以下二公里)至台十四甲線二十七點五公里處,以道路中心向兩側延伸五百公尺。

第 三 條  本自治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合歡山暗空公園(Hehuan Mountain Dark Sky Park,HMDSP):指受國際暗空協會(International Dark-Sky Association,IDA)認定,具有非凡或卓越品質之繁星夜空及夜間天文活動環境之區域,登錄於國際暗空協會之認證範圍。

二、天文活動:指所有與天體觀測相關之活動。

三、流明(lm):光通量單位。

四、可攜式照明:舉凡可拿取、可隨身攜帶、可移動、非固定安裝之光源。

第 四 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本府。

第 五 條  本轄區內應遵守下列規定。但涉及救災或其他緊急情況者,不在此限:

一、車輛停妥後三分鐘內應關閉對外所有光源。

二、可攜式照明初點亮時之光通量限五百流明以下,色溫三千K以下,照射角度不得高於光源水平線。

三、指星筆限教學目的,並應使用三十毫瓦以下之低功率類型,點放照射星空不得持續照射超過三秒鐘。

第 六 條  本轄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隨地拋棄果皮、紙屑、菸蒂、垃圾或其他廢棄物。

二、任意停車致影響交通。

三、未經核准於指定以外之地區大聲喧鬧、燃放鞭炮、營火、野炊、烤肉、滑草、攀岩、露營、搭設棚帳、播放或使用鳴器、操作遙控機具(線)等活動。

四、任意設立攤位、流動兜售或從事展演活動。

五、破壞公眾物品及設施。

六、喧鬧或製造噪音,致妨害公共安寧。

七、其他經本府公告之行為。

本府得將違規事實及證據移請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裁處。

第 七 條  違反第五條規定者,處行為人新臺幣一千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第 八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