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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4.21 04:0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大量傷病患救護作業程序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2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投府衛醫字第90033738號
法規體系: 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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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作業程序依緊急醫療救護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二  對公共安全事故、毒性化學物質災害及其他特殊情形,如災情慘重,
    雖未達本縣大量傷病患救護辦法第二條所規定之標準,仍須依照本作
    業程序處理。


三  南投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消防局、衛生局及急救責任醫院,平時
    應辦理下列事項:
    本府消防局:
    1 應督導指揮中心及各救護隊等,與本府衛生局及各急救責任醫院間
      ,維持無 (有) 線電通訊網之暢通,以應事故發生時之通報,及相
      關醫療機構及人員、救護人員、車輛、藥品器材之調度。
    2 積極督導指揮中心每日統計各急救責任醫院所提供之醫療資源狀況
      ,以應事故發生時收治傷病患之需。
    3 辦理年度救護人員訓練及事故防範宣導工作,以提高救護人員及民
      眾救護技能。
    本府衛生局:
    1 應以任務編組方式成立「重大事故緊急應變小組」,其成員應包括
      本府衛生局局長、副局長、技正及緊急醫療救護、防疫、食品衛生
      管理等業務課室主管及承辦人。小組應達到二十四小時隨時可動員
      之狀況,以辦理事故發生時之緊急醫療救護、傳染病防治、家戶衛
      生輔導及食品衛生管理等工作。
    2 督導各急救責任醫院確實儲備急救所需藥品、器材及完成救護隊編
      組,以應災害發生時,可立即提供緊急醫療救護服務。
    3 負責大量傷病患救護演習之救護隊、藥品器材及救護車輛之調派事
      宜。
    4 彙整統計轄區內各急救責任醫院之醫療資源。
    急救責任醫院:
    1 隨時提供指揮中心相關醫療救護諮詢。
    2 訂定年度大量傷病患緊急醫療處置計畫,報本府衛生局備查並副知
      本府消防局。其內容應包括下列各項:
    建立院內緊急指揮及聯絡系統。
    指定急診及急救業務負責人。
    除急診室建制照常維持外,其餘醫護及行政人員均採任務編組方式成
    立緊急醫療作業小組,以應大量傷病患救護之機動調度。
    選定院內臨時急救場地,如於急診室不敷使用時,可利用走廊及其他
    適當空間,擴充臨時病床,以收容傷病患。
    儲備急救所需藥品、器材及擔架推床等,以應事故之現場急救處理及
    院內接送傷病患。
    強化院內外之無 (有) 線電話通訊設備,並熟練無線電使用方法,以
    利緊急聯繫。
    年度大量傷病患緊急處置訓練及演練事項。


四  指揮中心接獲報案之作業程序:
    詢明事故地點、種類、範圍及可能之傷病患人數,以決定是否須提供
    大量支援,再依事故地址指派該轄及鄰近救護區之消防隊救護技術員
    、急救責任醫院等之救護人員前往搶救。
    應立即通報本府消防局局長、衛生局局長及警察局局長,並按附表一
    之通報系統陳報。
    聯絡協調傷病患送往之急救醫院急診室預作準備。
    指揮中心之執勤人員為判斷傷病情,得請示急救責任醫院。


五  本府消防局、衛生局、警察局接獲通報後,應立即採取相關措施如下
    :
    本府消防局:
    1 陳請現場救災救護總指揮官召集各相關單位,分配任務及確定聯絡
      方法。必要時得聯繫電信警察隊支援災難現場無線電通訊之橫向聯
      繫事宜。
    2 指派事故所在地及鄰近救護區之消防救護隊前往搶救,並回報救災
      救護指揮中心。
    3 視事故災情之需要,擇定安全地點,通知本府衛生局及急救責任醫
      院開設急救站,以收容事故傷病患。
    4 負責事故傷病患之脫困,並採取初步之急救措施,迅速送往急救站
      急救或送往最近急救責任醫院救治。
    5 指揮中心隨時登記事故傷病人數、傷病情及收集事故之救災救護相
      關資料陳報縣長。
    6 若事故情況極為嚴重,超出該醫療區域緊急醫療救護之處理能力,
      得由指揮中心協調相鄰醫療區域之救護人員、救護車及急救責任醫
      院等跨區支援,必要時得陳報行政院衛生署、內政部消防署予以必
      要之協助。
    本府衛生局:
    1 會同現場救災救護總指揮官,勘查事故現場,視需要擇定安全地點
      ,以開設急救站。
    2 立即動員該區有關責任醫院之救護隊及救護車等馳赴現場救援,如
      需開設急救站時,應樹立紅十字站牌或旗幟,救護人員配戴由現場
      本府消防局或衛生局人員統一發給之紅十字臂章 (或穿紅十字背心
      ) 以資識別。救護站內設置如附表二,可視實際狀況增減。並應將
      事故種類、地點、時間、傷亡人數及處理情形等,陳報縣長及行政
      院衛生署。
    3 負責急救站積極搶救自事故現場救出之傷病患,除予持續之檢傷分
      類及急救處理外,並儘速依個別之傷病情況,轉送至該醫療區域之
      合適急救責任醫院救治,務必給予最妥適之治療。
    本府警察局:
    1 派員管制交通、維護現場安全及維持災區治安。
    2 現場進出人員之管制,以防閒雜人等進入。
    3 劃定救護車進出路線及集結區,以利傷病患及急救所需物質之運送
      。
    4 視災情之需要,疏散災區民眾。
    5 罹難者屍體之協調處理及報請司法機關相驗事宜。
    6 協助犯罪偵查事項。
    7 將事故之處理情形,循警察通報系統,陳報內政部警政署。


六  本府消防局、衛生局及其他目的事業主管單位之後續處理如下:
    本府消防局應就大量傷病患事故之發生原因及所造成生命、財產之損
    害及所採取之相關處置情形等,立即報告縣長及電傳內政部消防署。
    本府衛生局得請指揮中心提供相關資料,並填列「大量傷病患事故緊
    急醫療救護情形」及「事故傷病患就醫傷亡人員統計表」,立即報告
    縣長及電傳行政院衛生署。並對事故傷病患之就醫情形,繼續追蹤。
    得視情況繼續辦理災區傳染病監視、家戶衛生輔導及食品衛生管理情
    形等事項。


七  其它未盡事宜,依照緊急醫療救護法及南投縣大量傷病患救護辦法暨
    相關醫療法規定辦理。


八  本作業程序經縣長核定後實施。



資料來源: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