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本作業程序依緊急醫療救護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二 對公共安全事故、毒性化學物質災害及其他特殊情形,如災情慘重,
雖未達本縣大量傷病患救護辦法第二條所規定之標準,仍須依照本作
業程序處理。
三 南投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消防局、衛生局及急救責任醫院,平時
應辦理下列事項:
本府消防局:
1 應督導指揮中心及各救護隊等,與本府衛生局及各急救責任醫院間
,維持無 (有) 線電通訊網之暢通,以應事故發生時之通報,及相
關醫療機構及人員、救護人員、車輛、藥品器材之調度。
2 積極督導指揮中心每日統計各急救責任醫院所提供之醫療資源狀況
,以應事故發生時收治傷病患之需。
3 辦理年度救護人員訓練及事故防範宣導工作,以提高救護人員及民
眾救護技能。
本府衛生局:
1 應以任務編組方式成立「重大事故緊急應變小組」,其成員應包括
本府衛生局局長、副局長、技正及緊急醫療救護、防疫、食品衛生
管理等業務課室主管及承辦人。小組應達到二十四小時隨時可動員
之狀況,以辦理事故發生時之緊急醫療救護、傳染病防治、家戶衛
生輔導及食品衛生管理等工作。
2 督導各急救責任醫院確實儲備急救所需藥品、器材及完成救護隊編
組,以應災害發生時,可立即提供緊急醫療救護服務。
3 負責大量傷病患救護演習之救護隊、藥品器材及救護車輛之調派事
宜。
4 彙整統計轄區內各急救責任醫院之醫療資源。
急救責任醫院:
1 隨時提供指揮中心相關醫療救護諮詢。
2 訂定年度大量傷病患緊急醫療處置計畫,報本府衛生局備查並副知
本府消防局。其內容應包括下列各項:
建立院內緊急指揮及聯絡系統。
指定急診及急救業務負責人。
除急診室建制照常維持外,其餘醫護及行政人員均採任務編組方式成
立緊急醫療作業小組,以應大量傷病患救護之機動調度。
選定院內臨時急救場地,如於急診室不敷使用時,可利用走廊及其他
適當空間,擴充臨時病床,以收容傷病患。
儲備急救所需藥品、器材及擔架推床等,以應事故之現場急救處理及
院內接送傷病患。
強化院內外之無 (有) 線電話通訊設備,並熟練無線電使用方法,以
利緊急聯繫。
年度大量傷病患緊急處置訓練及演練事項。
四 指揮中心接獲報案之作業程序:
詢明事故地點、種類、範圍及可能之傷病患人數,以決定是否須提供
大量支援,再依事故地址指派該轄及鄰近救護區之消防隊救護技術員
、急救責任醫院等之救護人員前往搶救。
應立即通報本府消防局局長、衛生局局長及警察局局長,並按附表一
之通報系統陳報。
聯絡協調傷病患送往之急救醫院急診室預作準備。
指揮中心之執勤人員為判斷傷病情,得請示急救責任醫院。
五 本府消防局、衛生局、警察局接獲通報後,應立即採取相關措施如下
:
本府消防局:
1 陳請現場救災救護總指揮官召集各相關單位,分配任務及確定聯絡
方法。必要時得聯繫電信警察隊支援災難現場無線電通訊之橫向聯
繫事宜。
2 指派事故所在地及鄰近救護區之消防救護隊前往搶救,並回報救災
救護指揮中心。
3 視事故災情之需要,擇定安全地點,通知本府衛生局及急救責任醫
院開設急救站,以收容事故傷病患。
4 負責事故傷病患之脫困,並採取初步之急救措施,迅速送往急救站
急救或送往最近急救責任醫院救治。
5 指揮中心隨時登記事故傷病人數、傷病情及收集事故之救災救護相
關資料陳報縣長。
6 若事故情況極為嚴重,超出該醫療區域緊急醫療救護之處理能力,
得由指揮中心協調相鄰醫療區域之救護人員、救護車及急救責任醫
院等跨區支援,必要時得陳報行政院衛生署、內政部消防署予以必
要之協助。
本府衛生局:
1 會同現場救災救護總指揮官,勘查事故現場,視需要擇定安全地點
,以開設急救站。
2 立即動員該區有關責任醫院之救護隊及救護車等馳赴現場救援,如
需開設急救站時,應樹立紅十字站牌或旗幟,救護人員配戴由現場
本府消防局或衛生局人員統一發給之紅十字臂章 (或穿紅十字背心
) 以資識別。救護站內設置如附表二,可視實際狀況增減。並應將
事故種類、地點、時間、傷亡人數及處理情形等,陳報縣長及行政
院衛生署。
3 負責急救站積極搶救自事故現場救出之傷病患,除予持續之檢傷分
類及急救處理外,並儘速依個別之傷病情況,轉送至該醫療區域之
合適急救責任醫院救治,務必給予最妥適之治療。
本府警察局:
1 派員管制交通、維護現場安全及維持災區治安。
2 現場進出人員之管制,以防閒雜人等進入。
3 劃定救護車進出路線及集結區,以利傷病患及急救所需物質之運送
。
4 視災情之需要,疏散災區民眾。
5 罹難者屍體之協調處理及報請司法機關相驗事宜。
6 協助犯罪偵查事項。
7 將事故之處理情形,循警察通報系統,陳報內政部警政署。
六 本府消防局、衛生局及其他目的事業主管單位之後續處理如下:
本府消防局應就大量傷病患事故之發生原因及所造成生命、財產之損
害及所採取之相關處置情形等,立即報告縣長及電傳內政部消防署。
本府衛生局得請指揮中心提供相關資料,並填列「大量傷病患事故緊
急醫療救護情形」及「事故傷病患就醫傷亡人員統計表」,立即報告
縣長及電傳行政院衛生署。並對事故傷病患之就醫情形,繼續追蹤。
得視情況繼續辦理災區傳染病監視、家戶衛生輔導及食品衛生管理情
形等事項。
七 其它未盡事宜,依照緊急醫療救護法及南投縣大量傷病患救護辦法暨
相關醫療法規定辦理。
八 本作業程序經縣長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