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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4.21 08:3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縣長交辦列管案件獎懲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3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計企字第0920055405號
法規體系: 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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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投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使列管之  縣長交辦或指示之重要事
    項及本府主要工作計畫目標之執行進度,在專案列管追蹤確實控管下
    能有效推動,以提升施政效率,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適用範圍為本府各單位主要工作計畫及重大交辦案件經列管
    有案者。


三、平時追蹤管制:
 (一) 資料填報:各項列管計畫執行情形,應配合主管會報召開時間提送
      本府計畫室彙報,各列管案件之計畫期程,請依案件之難易程度謹
      慎訂定,確實執行。
 (二) 提會討論:列管之主要工作計畫目標及縣長交辦重大列管案之辦理
      情形,由本府計畫室按月提主管會報討論。
 (三) 計畫調整:為有效管制計畫之執行,各項計畫於執行中,如因遭逢
      困難產生窒礙難行之情形,需變更預定完成期程時,請專案簽請縣
      長核准後副知本府計畫室,以便更改預定之執行期程。
 (四) 各交付列管案件,如有延遲不決及進度落後現象者,由本府計畫室
      行文各主辦業務單位加速推動積極辦理。


四、年終考核:
 (一) 交辦之重大案件及主要工作計畫目標除定期追蹤外,於每一年度終
      了前二十日辦理年終考核。
 (二) 本府計畫室將依平時列管追蹤各受列管案件之各月提報情形及執行
      績效辦理年終考核及獎懲作業。


五、考核標準:
 (一) 交付列管案之執行,能在預定期程前三個月內完成任務者,將視各
      列管案件之難易程度分別予以記功或嘉獎之獎勵。
 (二) 交付列管案之執行,執行不力,進度落後達三個月者予以申誡。
 (三) 交付列管案之執行,執行不力,進度遲滯不前,落後達六個月者予
      以記過。
 (四) 前三款進度超前、落後之月數及受催辦案件數將列入單位執行整體
      成果,並為本府辦理單位績效考核之參考。
    前項所列嘉獎、記功、申誡、記過之標準,得視情節之輕重及影響之
    程度,核予一次或二次之獎懲。


六、各列管案如因下列原因,無法依預定期程執行者,由各業務執行單位
    於簽核後副知本府計畫室。
 (一) 因南投縣議會之議決或未能適時審議通過相關經費預算案,致計畫
      執行困難進度落後或未辦理者。
 (二) 執行單位已依計畫內容提出辦理,但因相關程序作業未能配合完成
      ,致影響計畫執行進度者。
 (三) 收支對列預算或補助收入、賒借收入等為歲入來源之支出計畫,因
      歲入短收未獲准借貸,致需減少支出或停止支用而緩辦者。
 (四) 法令規定或政策變更、民眾抗爭、用地取得困難等原因影響,需協
      調解決、變更設計致延誤者。
 (五) 多次招標未能決標,不能歸責於執行單位者。
 (六) 上級政府補助款需列入追加預算,未能及時於年度結束前辦理完成
      者。
 (七) 上級政府補助款未編列配合款,致無法按進度執行者。
 (八) 天災、地質及天候等自然環境影響,無法順利施工,致工期延長、
      進度落後或未執行者。
 (九) 執行政府撙節措施或辦理招標,致預算賸餘未辦理保留者。
 (十) 列管案非本府實際執行部份,經本府多次函文及會議協商,執行單
      位仍無法依預定期程辦理,其責任非屬本府者。
 (十一) 其他特殊原因,經專案簽核 縣長認定者。


七、各列管案除有前項原因經專案簽准免議處外,年終考核結果於簽請縣
    長核定後,移請本府人事室依本要點辦理獎懲。



資料來源: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