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積極推動本縣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服務,建立早期療育工作制度,並提供相關政策諮詢及業務協調,依據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服務實施方案,設置南投縣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早期療育政策諮詢及服務系統之規劃。
(二)早期療育整合性專業團隊制度之推動。
(三)發展遲緩兒童之通報、鑑定、療育及相關服務等有關問題之協調指導。
(四)早期療育服務資源整合。
(五)其他與發展遲緩及早期療育有關之倡導及協調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縣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三人,分別由本府衛生局局長、教育處處長及社會及勞動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特殊教育、幼兒教育學者或專家一人。
(二)醫學專家、復健治療專家一人。
(三)臨床心理、家庭諮商學者或專家一人。
(四)社會福利、社會工作學者或專家一人。
(五) 家長團體、社會團體代表一人。
前項委員之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四、本小組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因故出缺時,得以遴聘(派)補足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五、本小組置總幹事一人,由本府社會及勞動局副局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會務;幹事若干人,由本府教育處、衛生局及社會及勞動局之相關業務承辦人員兼任,本小組幕僚業務由社會及勞動局負責。
六、本小組每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不克出席時,得由副主任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七、本小組開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委員應親自出席前項會議。但由機關、機構或團體代表兼任之委員,如因故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八、本小組委員、總幹事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由本府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