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4.21 08:3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推動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補助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8 月 3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2 年 07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府社婦字第09201262520號
法規體系: 社會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南投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協助有接受意願且經濟確屬困難之家
    庭暴力加害人接受處遇、並補助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執行機構辦
    理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以推動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落實
    家庭暴力防治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一) 設籍本縣經法院裁定應執行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之加害人,且
      符合下列規定者:
      1.顯有意願接受並完成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
      2.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
          布最低生活費標準二點五倍。
      3.全家人口之財產 (含土地、房屋及投資等) 價值未超過新台幣
           (以下同) 四百五十萬元。
 (二) 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規範第三點之執行機構 (以下簡稱執行機
      構) ,且符合下列規定者:
      1.辦理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規範第二點第一項第四款之其他
          治療與輔導。
      2.以團體治療或輔導方式進行。


三、申請程序:
 (一) 由加害人申請者,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全家人口之戶籍謄本、民事
      保護令影本、接受處遇計畫同意書及其他證明文件,向執行機構提
      出申請,送本府家庭暴力防治中心 (以下簡稱防治中心) 核辦。
 (二) 由執行機構申請者,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四個月以上處遇方案計畫
      書、團隊治療或輔導人員之名冊及其結業證書影本,向防治中心提
      出申請。


四、申請時間:
 (一) 加害人於接受處遇計畫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申請,執行機構應於一
      個月內,函送防治中心核辦。
 (二) 執行機構應於處遇方案開始二個月前,向防治中心提出申請。


五、補助項目及基準:
 (一) 加害人:
      1.戒癮治療費用:扣除全民健康保險給付費用外,最高補助三萬
          元。
      2.精神治療及心理輔導費用:各種治療及輔導每次以二小時為限
          ,依民事保護令所定次數補助之。
      (1)  個別精神治療費:每小時最高補助一千五百元。
      (2)  團體精神治療費:每小時最高補助八百元。
      (3)  個別心理輔導費:每小時最高補助八百元。
      (4)  團體心理輔導費 (認知教育輔導費) :每小時最高補助六百
            元。
      (5)  夫妻或家族輔導費:每小時最高補助六百元。
 (二) 執行機構:其他治療與輔導費用
      1.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規範第三點第一款、第二款之機構:
          每處遇方案最高補助七萬元。
      2.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規範第三點第三款之機構:每處遇方
          案最高補助十五萬元。



資料來源: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