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投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協助有接受意願且經濟確屬困難之家
庭暴力加害人接受處遇、並補助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執行機構辦
理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以推動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落實
家庭暴力防治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一) 設籍本縣經法院裁定應執行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之加害人,且
符合下列規定者:
1.顯有意願接受並完成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
2.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
布最低生活費標準二點五倍。
3.全家人口之財產 (含土地、房屋及投資等) 價值未超過新台幣
(以下同) 四百五十萬元。
(二) 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規範第三點之執行機構 (以下簡稱執行機
構) ,且符合下列規定者:
1.辦理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規範第二點第一項第四款之其他
治療與輔導。
2.以團體治療或輔導方式進行。
三、申請程序:
(一) 由加害人申請者,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全家人口之戶籍謄本、民事
保護令影本、接受處遇計畫同意書及其他證明文件,向執行機構提
出申請,送本府家庭暴力防治中心 (以下簡稱防治中心) 核辦。
(二) 由執行機構申請者,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四個月以上處遇方案計畫
書、團隊治療或輔導人員之名冊及其結業證書影本,向防治中心提
出申請。
四、申請時間:
(一) 加害人於接受處遇計畫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申請,執行機構應於一
個月內,函送防治中心核辦。
(二) 執行機構應於處遇方案開始二個月前,向防治中心提出申請。
五、補助項目及基準:
(一) 加害人:
1.戒癮治療費用:扣除全民健康保險給付費用外,最高補助三萬
元。
2.精神治療及心理輔導費用:各種治療及輔導每次以二小時為限
,依民事保護令所定次數補助之。
(1) 個別精神治療費:每小時最高補助一千五百元。
(2) 團體精神治療費:每小時最高補助八百元。
(3) 個別心理輔導費:每小時最高補助八百元。
(4) 團體心理輔導費 (認知教育輔導費) :每小時最高補助六百
元。
(5) 夫妻或家族輔導費:每小時最高補助六百元。
(二) 執行機構:其他治療與輔導費用
1.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規範第三點第一款、第二款之機構:
每處遇方案最高補助七萬元。
2.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規範第三點第三款之機構:每處遇方
案最高補助十五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