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兩性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及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
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規定訂定之。
二、南投縣政府生局 (以下簡稱本局) 有關性騷擾事件防治、申訴及懲戒
之處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三、本要點適用於本局員工相互間或員工與服務對象間發生之性騷擾事件
。
四、本要點所稱之性騷擾,指下列二款情形之一:
(一) 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他人造成敵意
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他人人格尊嚴、人
身自由或影響他人工作表現。
(二) 以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做
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 (核) 、
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者。
五、本局應利用集會及文宣等各種傳遞訊息方式,加強員工有關性騷擾防
治措施及申訴管道之宣傳,並於各種訓練、講習課程中,適當規劃防
治性騷擾之相關課程。
六、本局就性騷擾事件之申訴得設置專線電話、傳真、專用信箱或電子信
箱,於佈告欄及本局網頁公告之。
七、性騷擾事件申訴之處理以不公開方式為之。
八、本局為處理前項之申訴,應設申訴處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申訴會) 。
申訴會置召集人一人,由局長指定一人兼任,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
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得指定委員代理之;申訴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五
人,由局長就本局員工中指定之。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全體
委員人數女性與男性各不得少於五分之二。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連任;任期內出缺,仍由局長指定人員遞補。
申訴會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
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九、性騷擾事件之申訴,應由受害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以言詞或書面提
出。以言詞申訴者,受理之人員或單位應作成紀錄,經申訴人確認其
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前項書面申訴應由申訴人簽名或蓋章,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 申訴人姓名、服務單位及職稱、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聯絡
電話、申訴日期。
(二) 有代理人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住居所、聯絡電話。
(三) 申訴之事實及內容
十、申訴人或代理人於案件處理期間,得以書面撤回申訴;其經撤回者,
不得就同一事由再行提出申訴。申訴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
理:
(一) 未具真實姓名、服務單位及住所者。但無服務單位者,不在此限。
(二) 無具體事實內容者。
(三) 同一申訴事由,已經處理結案者。
(四) 非本人之代理人而代本人提出申訴者。
十一、申訴會對申訴案件之處理程序如下:
(一) 接獲申訴案件,申訴會於三日內確認是否受理。不受理之申訴案
件,申訴會應予錄案備查。
(二) 確認受理之申訴案件,應請召集人於七日內指定三位以上委員組
成專案小組,進行調查。調查結果應於調查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
,必要時得延長之。但延長期間以三十日為限。
(三) 專案小組調查時,得訪談雙方當事人,必要時,得邀請專業人士
協助調查。
(四) 調查過程應保護當事人之隱私權及其他人格法益,並於調查結束
後,作成調查報告,提申訴會審議。
(五) 申訴會審議時,應預先通知當事人得到場說明,必要時並邀請與
案情有關之人員或專家、學者列席。
(六) 審議申訴案件應作出成立或不成立之具體決議。決議成立之案件
,應載明理由並提出懲處或其他適當處理之建議。
(七) 申訴案件應自受理之次日起六十日內作成決定,必要時得延長三
十日,並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八) 申訴案件經調查結果證實係誣告者,申訴人應負行政或刑事之責
任。
十二、參與申訴案件處理、調查、審議、說明之人員,對於案件內容負有
保密之責任,違反規定者,召集人應立即終止其參與外,並得視情
節輕重,簽報局長依規定辦理懲處。具申訴會委員身分者,並應報
請局長解除其委員職務。
十三、參與申訴案件處理、調查、審議之人員,有行政程序法第一章第四
節迴避之適用者,應依該法之規定辦理。
十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訴會得決議暫緩調查及審議:
(一) 申訴人提出暫緩審議之請求。
(二) 已進入司法程序或已移送監察院調查或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者
。
(三) 其他有暫緩調查及審議之必要者。
十五、申訴案件之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訴人及申訴之相對人有異議者
,得向申訴會提出申覆。
(一) 決定與載明之理由顯有矛盾者。
(二) 申訴會之組織不合法者。
(三) 依本要點應迴避之委員參與處理、調查、審議者。
(四) 參與本申訴案件處理、調查、審議之委員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
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
(五) 證人、鑑定人就為決定基礎之證言、鑑定係虛偽不實者。
(六) 為決定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者。
(七) 為決定基礎之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判決或行政處分,其後之確
定判決或行政處分已有變更者。
(八) 發現足以影響決定而未經斟酌之重要證物者。
前項申訴案件之申覆,應於接獲申訴決定書之日起,十日內提出。
但申覆事由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應自當事人知悉之日起算。
申覆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連同原申訴決定書影本,向申訴會提出。
申訴會認為申覆無理由者,應維持原申訴決定;有理由應變更原申
訴決定者,應通知當事人。
申覆案件除本要點另有規定者外,準用申訴程序之規定。
十六、本局對性騷擾申訴案件應確實追蹤、考核及監督,確保申訴決定有
效執行,並避免相同事件或報復情事發生。
十七、性騷擾之受害人為本局員工時,本局應依法提供受害人行使權利之
法律協助。
十八、當事人有輔導、醫療等需要時,本局得協助轉介至專業輔導或醫療
機構。
十九、性騷擾行為經調查屬實,本局應視情節輕重,對申訴人之相對人為
適當之懲戒或處理。如經證實有誣告之事實者,亦對申訴人為適當
之懲戒或處理。
二十、非本局參與調查之專業人員撰寫調查報告書,得支領撰稿費。出席
會議時得支領出席費。
二十一、申訴會所需經費由本局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二十二、本要點由局長核定公布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註:
本局性騷擾申訴專線電話:049-2228385
電子信箱:person@mail.ntshb.gov.tw
傳真機號碼:049-22347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