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本規程依南投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南投縣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隸屬南投縣政府,依法辦理本縣文化建設及藝文活動等業務。
第 三 條 本局置局長,承縣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局長一人,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第 四 條 本局設下列科,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推廣科:掌理藝文推廣、研究、輔導、宣傳、研習、編印刊物、文化義工招訓、文化基金會輔導、鄉(鎮、市)社區文化活動推動輔導。
二、圖書科:掌理各項圖書資料蒐集、整理、保存、推廣圖書資訊服務、輔導鄉(鎮、市)立圖書館。
三、藝術科:掌理視覺藝術、表演藝術之推展、表演藝術團體立案輔導、與公共藝術設置審議。
四、文化資產科:掌理古蹟、歷史建築、聚落、文化景觀、遺址、民俗及其有關文物、傳統藝術、古物之保存研究及維護。
五、行政科:掌理研考、法制、文書、印信、出納、採購、財產及庶務事項。
第 五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科長、視察、秘書、專員、科員、技士、助理員、技佐、辦事員、書記。
第 六 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七 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及統計事項。
第七條之一 本局政風業務,由本局派員兼辦。
第 八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九 條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局長代理,副局長同時因故不能代理時,由主任秘書代理,主任秘書不能代理時,依第四條所列單位主管順序代理之。
第 十 條 本局設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之,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主任秘書。
四、各科室主管。
第十一 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擬訂,報南投縣政府核定。
第十二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四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八月十九日修正發布之第四條、增訂之第七條之一,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二月二日修正發布之第五條、第九條及第十條修正條文,自一百十五年二月一日施行外,自修正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