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本要點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出國報告綜合處理要點」第十四點規定訂定之。
二、
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學校)以政府經費派赴國外從事公務有關活動之人員(以下簡稱出國人員),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均應依照「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出國報告綜合處理要點」及本要點之規定,提出出國報告,以供綜合處理。
三、
本府人事處核定各單位、各機關學校因公出國計畫時,請副知本府計畫處,俾利列管追蹤。各機關學校(單位)因公出國計畫確定成行時,出國計畫主辦機關(單位)專責人員應將出國計畫相關資料登錄於公務出國報告資訊網(以下簡稱資訊網)。
四、
出國報告應由出國計畫主辦機關(單位)提出。所指出國計畫主辦機關(單位)係指出國計畫主要經費執行機關(單位)或出國計畫相關事項主辦機關(單位)。
五、
出國報告之處理方式如下:
(一)
出國報告類別分為:
1、
考察。
2、
進修。
3、
研究。
4、
實習。
5、
視察。
6、
訪問。
7、
開會。
8、
談判。
9、
其他。
(二)
前款第一目至第八目事由出國者,應提交出國報告(如附件一規格撰寫);第九目事由出國者,僅須提交出國報告建檔資料、審核表。出國報告由各出國機關(單位)自行審核處理。但經各機關審定出國報告之內容具參考價值,可供公眾使用者,得依前款作業方式辦理。
(三)
出國報告屬限閱或機密性質者,由各機關簽陳縣長核定後,免依本要點提送出國報告,或提供可公開部分依前項作業方式辦理。
六、
本府各單位及各機關應指定專責人員使用資訊網,登錄本機關(單位)主辦之出國計畫相關資料,並統籌出國報告之審核、追蹤等管理事項。專責人員名單應報送本府計畫處,專責人員異動時亦同。
七、
出國報告格式應依「出國報告電子檔規格」(如附件一)辦理,並由資訊網列印「公務出國報告提要」(如附件二)及「出國報告審核表」(如附件三)。
前項出國報告,由出國計畫主辦機關(單位)依行政程序及出國報告審核表項目辦理逐級審核。經審核完成後,由出國計畫主辦機關(單位)自存。
八、
出國人員應自返國之日起三個月內將審核完成並奉核定之出國報告及出國報告審核表之電子檔傳送至資訊網,並登錄出國報告相關資料。再由出國計畫主辦機關(單位)之專責人員至資訊網進行點收作業,完成後請通知本府計畫處將報告公開於資訊網。
九、
出國報告內容應涵蓋下列要項:
(一)
目的:原定計畫目標,包括主題及緣起。
(二)
過程:依計畫執行的經過,包括參訪單位及訪問過程。
(三)
心得及建議:包括與出國主題相關之具體建議事項。
十、
各機關(單位)審核出國報告,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發還出國人員修正:
(一)
不符原核定出國計畫。
(二)
以外文撰寫或僅以所蒐集之外文資料為內容者。
(三)
內容空洞簡略或未涵蓋第九點所規定要項。
(四)
抄襲相關資料之全部或部分內容。
(五)
引用相關資料未註明資料來源。
(六)
全文電子檔案不符第七點規定格式或未依第八點規定登錄及傳送資料。
十一、
各機關(單位)就出國計畫,得辦理出國報告知識分享。
十二、
組團出國或二人以上執行同一出國任務者,出國報告應共同署名提出;其涉及二個機關或學校以上人員,其出國計畫相關資料之登錄及出國報告之追蹤、審核、層轉,由計畫主辦機關統籌處理。
十三、
因公出國人員未能於規定期限內提出出國報告,經本府催辦仍未提出者,由其服務機關(單位)簽報議處。
十四、
出國報告著作財產權歸屬中華民國,如有例外情形,應於資訊網提要資料內載明。
十五、
各機關(單位)辦理因公出國人員出國報告之作業流程詳如附件四。
十六、
赴大陸地區從事兩岸交流活動,應依據「政府機關(構)人員從事兩岸交流活動注意事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