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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4.21 05:4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長期照護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6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府授衛醫字第09401160210號
法規體系: 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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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投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利南投縣長期照護相關計畫工作順利
    推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南投縣長期照護諮詢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任務如下:
 (一) 長期照護業務發展之整合規劃事項。
 (二) 長期照護業務之協調、研究、審議、諮詢及推動事項。
 (三) 其他長期照護之促進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縣長兼任,
    二人為副主任委員,由社會局、衛生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長期照護學者或專家、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
    表聘兼之。其中長期照護學者或專家、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不
    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機構或團體出任者
    ,應隨其本職進退。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
    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事務;並置工作人員
    若干人,均由縣長就該機關人員派兼之。


五、本會六個月召開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召開臨時
    會議。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應指定副主任委員一人代理之;副主任
    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六、本會開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
    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委員應親自出席前項會議,但由機關、機構或團體代表兼任之委員,
    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外,如因故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
    席,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七、本會決議事項,應送請相關機關、機構或團體參考或辦理。


八、本會委員、執行秘書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由本機關人員兼任
    者,得依規定之兼職酬勞。



資料來源: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