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南投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設立各地政事務所,並訂定本組織規程。
第 二 條 南投縣(以下簡稱本縣)各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地政事務所)隸屬本府,依法辦理轄區內地政業務。
第 三 條 地政事務所置主任,承縣長之命,兼受本府地政處處長督導,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 四 條 本縣按行政區域設地政事務所,其名稱及轄區如下:
一、南投地政事務所:管轄南投市、中寮鄉、名間鄉。
二、埔里地政事務所:管轄埔里鎮、魚池鄉、國姓鄉、仁愛鄉。
三、草屯地政事務所:管轄草屯鎮。
四、竹山地政事務所:管轄竹山鎮、鹿谷鄉。
五、水里地政事務所:管轄水里鄉、集集鎮、信義鄉。
第 五 條 地政事務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土地、建物登記事項。
二、土地、建物測量事項。
三、地籍管理事項。
四、地價業務事項。
五、地權業務事項。
六、土地利用事項。
七、地政資訊業務事項
八、其他有關地政業務事項。
第 六 條 地政事務所分課辦事,編制員額二十人以上未滿四十人者,分設三課;編制員額四十人以上未滿五十人者,分設四課;編制員額五十人以上者,分設五課。
第 七 條 地政事務所置秘書、課長、測量員、技士、課員、技佐、辦事員、書記。
第 八 條 地政事務所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由本府人事處派員兼任。
第 九 條 地政事務所置會計員,掌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由本府主計處派員兼任。
第 十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十一 條 地政事務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地政事務所擬訂,報本府核定。
第十二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十六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