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4.21 04:1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作為宗教使用專案輔導合法化輔導措施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10 月 2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5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字第號
法規體系: 民政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目的: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宗教團體位於非都市土地
    內已違規使用之宗教建築物,輔導其土地使用合法化,特訂定本輔導
    措施。


二、依據:內政部「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作為宗教使用專案輔導合法化處
    理原則」。


三、範圍:依本輔導措施輔導合法化之用地,係指宗教使用之神殿、佛堂
    、聖堂、講堂、禮拜堂、公所、廂房、藏經樓、鐘鼓樓、金爐、禪修
    中心、神職人員宿舍、香客大樓、辦公室、會議室、廚房、餐廳、盥
    洗室、停車場及其他直接與宗教有關之建築物所使用之非都市土地。


四、宗教團體得依本輔導措施提出申請列入專案輔導。


五、符合下列規定之宗教團體得依本措施申請輔導土地使用合法化:
(一)既存違規使用之事實,且其違規使用行為經主管機關依法處罰者。
(二)違規使用之土地非位於禁建、限建區域,並須臨接建築線。
(三)申請輔導合法化之土地面積與實際使用面積相符。
(四)山坡地範圍之土地無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四十九條之一第二
      項規定,不得規劃作建築使用之情形。
(五)如為農業用地不得影響附近農地利用及農業生產環境。


六、申請列入專案輔導應繳交下列文件:
(一)專案輔導合法化申請書(格式如附表一)。
(二)土地使用清冊(格式如附表二)。
(三)土地登記(簿)謄本(以最近三個月內核發者為限)。
(四)地籍圖謄本(以最近三個月內核發者為限及申請使用範圍應著色標
      明)。
(五)計畫用地配置圖(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及位置圖(不得小於
      五千分之一)。
(六)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捐贈書或土地買賣契約書或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一百零四條完成註記之土地登記(簿)謄本。
(七)寺廟登記表或補辦寺廟登記表(限於募建寺廟)或法人登記證書(
      未辦登記寺廟、教堂不須檢附)。
(八)報備有案之組織章程影本。(未辦登記寺廟、教堂不須檢附)
(九)違規行為時間點之證明文件。
(十)依法處罰之罰鍰繳納書件影本。
(十一)應予保護、禁止或限制建築地區各項證明文件(項目如附表三)
        。
(十二)山坡地範圍之土地由專業技師簽證無「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四十九條之一第二項不得規劃作建築使用之情事證明文件。
(十三)檢附現況等高線及坡度計算並經由專業技師簽證之圖說(非山坡
        地者免附)。
(十四)建築線成果圖(以最近八個月核發者為限)。
(十五)興辦事業計劃書(其內容包含下列項目:1計畫緣起。2計畫目
        的。3地理位置、範圍及環境現況。4土地使用規劃。5宗教事
        業規劃。6其它)


七、宗教團體申請變更編定之用地不得有妨害公共安全或有礙自然景觀條
    件;其有涉水土保持及環境影響評估者,應各依其相關規定辦理。


八、各鄉鎮市公所受理申請案件後,應先進行書面審查,再核轉本府,由
    本府民政局會同有關單位實地勘查,於三個月內完成審查會勘後將結
    果通知申請之宗教團體。


九、申請之宗教團體接獲核准列入專案輔導合法化之通知後,應於三年內
    向本府民政局申請用地變更編定;屆期未申請者,原核准列入專案輔
    導合法化失其效力。


十、列為專案輔導合法化之宗教團體,應於申請用地變更編定起五年內完
    成土地使用合法化;屆期未完成者,原核准列入專案輔導合法化失其
    效力。



資料來源: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