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依停車場法規定受理供公眾停車收費使用
之停車場申請登記,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停車場,係指路外停車場、都市計畫停車場、建築物附設停車
空間及臨時路外停車場。
第 3 條
停車場經營業申請報備登記時,負責人應檢附下列文件各三份,向本府申
請,經本府核備領得停車場登記證後,始得依法營業。
一、申請書如附表一。
二、負責人身分證影本(經營者如為公司組織應加附公司執照影本)。
三、建築物使用執照或使用許可文件影本及核准圖說、土地使用分區及公
共設施用地證明書。
四、停車場所有權證明文件影本,產權非自有者,應附租約或使用同意書
影本。
五、停車場管理規範,包括下列事項:
(一)停車種類及車位數。
(二)停車場營業時間。
(三)停車場收費標準與收費方式。
(四)停車場管理作業程序。
六、停車場標誌、號誌、車輛停放線、指向線車位配置圖(比例尺 1/100
-1/200) 。
七、停車場相關位置圖(比例尺1/500-1/2000)。
第 4 條
停車場之營業時間、停車費率、管理事項及停車場登記證字號,應標示於
出入口或其他適當處所,其內容應與管理規範一致。標示牌規格如附表二
。
第 5 條
停車場登記證所列項目及停車場管理作業程序,如有變更應於一個月前填
具申請書,辦理變更報備。
第 6 條
停車場停止全部或部分營業或歇業時,應於一個月前報請本府備查;復業
時,亦同。
第 7 條
停車場登記證如有遺失或污損,應敘明事由及登記證字號申請補發或換發
,遺失者應登報作廢,污損者應繳還原證。
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