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供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機關學
校)辦理文教藝術、體育競技、休閒育樂、慈善公益、生活新知及民
俗節慶等活動之依循,確保活動安全,並提昇縣民生活品質,特訂定
本要點。
二、機關學校辦理各項活動,依其行政隸屬、專業地位、主導角色、權責
範圍區分辦理單位。
(一)指導單位:對整體活動之規劃進行給予專業指導及行政支援。
(二)主辦單位:綜理活動之策劃與進行、協調解決相關機關團體活動運
作所可能衍生的問題,並為該活動進行時對外代表單位。
(三)承辦單位:主辦單位得因活動性質及人力考量,遴選相關機關團體
承辦之,以達分工合作之效。
(四)合辦單位:主辦單位得因業務之需要,邀集業務相關之機關團體合
作,以擴大活動層面,增加活動效果。
(五)協辦單位:主辦單位為使活動順利進行,基於人力、物力、場所等
考量,得邀集相關團體協辦。
三、機關學校辦理各項活動,視其辦理規模、天候考量得以室內或室外方
式辦理,並依其性質區分為下列四類:
(一)第一類:國際性、全國性活動。
(二)第二類:全縣性活動。
(三)第三類:區域性、特定性活動。
(四)第四類:例行性、一般性活動。
四、機關學校辦理前點所定之第一類活動應於九十日前,第二類活動應於
三十日前,第三類活動應於二十日前備妥「活動申請表」(如附件一
),向本府或各該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第四類活動則依權責自行辦理
。
本府或主管機關於接到申請表後,得視需要於七日內開審查會,評估
其可行性,並得邀請相關單位或學者專家審查之,以利分配工作、劃
分權責。必要時並應與參與活動之機關團體簽訂「活動契約書」(如
附件二),明定責任歸屬及相關權利義務事項。活動結束後,主辦單
位應依活動類別檢附活動辦理情形、活動績效評估檢討報告、經費支
出稽核報告、成果照片等相關資料,報請本府或各該主管機關及相關
機關核備或備查。
五、機關學校辦理各項活動有關場地之選擇應考量下列各項原則:
(一)應考量活動性質、參加人數多寡、參加對象、經費預算、場地之安
全性及可資利用之現有設備資源等。
(二)應做交通狀況評估,包括對附近交通之衝擊、停車問題、參加人員
運輸能量。
(三)應做事前規劃,包括各個活動場所之劃分、人員動線考量、禁止進
入區域劃定或禁止使用之現有器材標示等。
(四)應考量其合法性,包括場地適用性質、建築物使用執照、場地租借
契約訂定等事項。
(五)租用或借用場地辦理活動,應事前了解該場地或現有設施是否投保
意外、平安或醫療險。若為室內場地,是否為安全合法建築、器材
設施是否合乎安全標準等。
(六)遇颱風、地震、火災或其他意外狀況發生,應有緊急應變疏散設施
,疏散路線應明確標示或圖示並告知相關人員。
六、機關學校辦理各項活動相關注意事項如下:
(一)活動前
1.明確之工作分組與職掌劃分。
2.動線之規劃:疏散路線、服務台、媒體新聞中心、飲水設施等規
劃。
3.參與對象之考量:針對年齡、身心健康狀況、精神狀況等之考量
。
4.參與人數之規劃:依活動之性質、場地大小規劃參與之人數。
5.場地建物結構安全之認證﹙如舞台設計﹚:應檢附建築師或相關
專業技師簽證之結構安全證明文件,並依南投縣建築管理自治條
例第三十六條規定向本府建設局建築管理課申請核發;另有關臨
時建築物無障礙設施之規劃,該建築物若為公共建築物,其無障
礙設施與設備,仍需依建築技術規則相關法令設置。
6.辦理活動場所(含臨時建築物)應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
標準消防安全設備; 其面積達五百平方公尺以上,另應依場所收
容人員、出入口、避難逃生動線等因素,擬定大型活動消防防護
計畫並檢附消防安全設備配置圖說,於活動日前十四天內提請消
防局審(勘)查。
7.活動中施放高空煙火(煙火主體直徑七點五公分以上或其火藥作
用時垂直方向射程在七十五公尺以上)時,其負責人應於施放五
日前檢具施放時間、地點、數量、來源及安全防護措施等文件資
料,向消防局申請許可。
8.現場交通秩序維持、動線規劃、管制措施等協助:洽請本府警察
局協助辦理。
9.活動項目、器材之規劃:請專業單位參與。
10.救護站之規劃:活動救護係屬活動安全之一環,主辦單位應依活
動性質、參加人數及對象等因素,規劃設置救護站,並依南投縣
醫療機構受理機關團體活動支援救護收費基準編列救護津貼,洽
請本府衛生局協助調度相關醫療人員支援。
11.環保衛生之規劃:承辦活動之單位或得標廠商應全權負責活動場
地之清潔維護工作,不得發生垃圾未收集或未能妥善清運,致違
反環保法令之情事。
12.考量因天候影響活動之應變措施。
13.工作人員之分工:活動前之教育、訓練,必要時訂定活動安全準
則。
14.意外事故之保險工作。
15.緊急事故之因應措施:成立危機處理小組、建立健全的指揮、回
報系統。
16.參加人員膳宿問題之考量。
17.各項活動如發生意外時,請活動主辦單位洽請警察局依規封鎖現
場,保全跡證及現場勘查採證。
(二)活動中應確實依本府辦理各項活動現場安全須知執行,並落實下列
措施:
1.場地、器材設施於活動前再檢查,以及活動進行中之適度補充。
2.活動項目實施前安全注意事項再說明。
3.場內、外人員安全、秩序之維護。
4.注意嚴防器材、設備一切可能之破壞。
5.防範活動突發狀況之發生,注意現場氣氛及群眾情緒之掌握,避
免鼓譟、推擠之情況。
6.注意並防範因活動造成之噪音、環保、交通等問題之影響。
(三)活動後
1.器材清點、檢查、歸還與保管等工作。
2.場地之復原及整理工作。
3.活動項目、場地、器材、設備等使用後之總檢討。
七、機關學校辦理各項活動之經費來源與核銷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經費來源
1.由主辦單位編列預算支應。
2.配合活動目標、整合單位資源辦理,共同分攤活動經費,減輕預
算支出。
3.本於受益者付費原則,酌收活動成本費,如出售門票或入場券。
4.結合社會、社區等資源,減少必要的人力、物力及財力支出。
(二)經費核銷
1.活動經費悉數為主辦單位年度預算支付者,於活動結束十四日內
,由承辦單位依各政府機關規定之會計程序,檢據向主辦單位辦
理核銷。
2.活動經費由政府各相關部門補助或分攤者,由承辦單位於活動結
束十四日內,檢附相關支出憑證及經費分攤表,分向主辦單位或
補助單位辦理經費核銷。
3.活動經費悉數由民間單位負擔或參與活動人員自行支付者,承辦
單位或人員應將各項活動經費收支列表公告,以昭公信。
4.活動經費如部分為民間贊助者,承辦單位應於活動結束後十四日
內,依政府機關規定之會計程序辦理核銷,並將各項經費支出副
知贊助單位。
八、機關學校辦理各項活動之評估指標如下:
(一)活動經驗
1.曾經規劃之活動類別、人數。
2.曾經參與之活動類別、人數。
3.曾與本府所屬單位合作之經驗。
(二)組織背景
1.活動或權責內涵與該組織業務相關。
2.該組織之人力符合活動需求。
3.該組織提供之財力符合活動需求。
4.該組織具備充足之風險承擔能力。
(三)作業程序
1.活動企劃書完備。
2.完成簽約程序。
3.與各相關單位協調及會審事項完備。
(四)安全措施
1.基本安全要件。
2.本活動特殊安全需求考量。
3.意外事故防範作業流程。
九、機關學校辦理各項活動,應於活動結束後適當時間進行績效檢討,其
範圍如下:
(一)準備與訓練是否充分。
(二)工作項目與職分是否界定清楚。
(三)作業程序是否完備?運作是否圓熟。
(四)協調會報溝通管道是否暢通。
(五)資訊的取得是否方便。
(六)民眾是否有參與活動意願。
(七)社會資源是否充分配合。
(八)活動目的是否達成。
(九)活動企劃書及經費運用是否妥善。
(十)各項媒體宣導聯繫工作是否具體完成、偶突發事件及媒體輿論處理
是否明快得宜。
十、機關學校辦理各項例行性或一般性活動得比照本要點辦理。
十一、民間機構或團體辦理各項活動應取得本府及所屬機關許可者,比照
本要點辦理;未依規定申請者,除不借用場地外,並依相關法令就
占用道路及違建部分處以罰鍰或勒令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