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確保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辦理文教藝
術、體育競技、育樂休閒、慈善公益、生活新知及民俗節慶等活動之
順利進行,並保障參與人員生命身體之安全,特訂定本須知。
二、場地及使用器材之適當性及專業指導:
(一)主辦單位選定之室內活動場地寬敞,舉辦活動時須預估參與人數作
為選定活動場地之參考,並應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之規定設置消防安全設備,所使用之各類裝飾板,應具防焰功能
。另室內逃生出口數及通道寬度,必須能使現場人員於五分鐘內疏
散完畢。
(二)室外活動之場地應選擇空曠平坦、地質堅硬無塌陷及安全無虞之處
所。如場地靠近水邊,應置救生員,並準備救生圈或救生艇備用;
如搭設舞台、看板、帳棚或其他設施,均應注意其結構之承重及安
全係數,並事先檢查,確定其安全性。
(三)活動使用之器材應依活動之性質由主辦單位及主管局、室會同專家
慎選,並作安全測試,如法令對相關器材定有標準規格時,應使用
合格之標準器材。另應避免使用火把、爆竹煙火以及氫氣灌充之氣
球等易釀災害之器具。
(四)在完成場地選定、佈置並預備相關器材、工具等前置工作後,主辦
單位或主管局、室應召集有關人員至場地會勘,模擬活動狀況,評
估安全措施,並遴聘具有舉辦該活動實際經驗之專業人員參與規劃
,且於活動時擔任現場之指導。
三、交通管制:
(一)大型活動現場如需佔用道路,其交通管制應具備下列事項:
1.交通管制設施:分向設施、漸變段長度、夜間警示燈號、改道預
告牌面。
2.行人安全:行人動線。
3.公車:與公車業者協調公車路線調整、站位遷移事項。
4.宣傳措施:平面媒體、網際網路。
(二)舉辦活動如需佔用道路,應依程序提送交通維持計畫至本縣道路交
通安全督導會報申請核可後始得舉辦。
(三)未使用道路不需要交通管制之大型活動,主辦單位應注意行人動線
及散場之疏導。
(四)請主辦單位於活動前協調會,通知本縣警察局暨所在地分局參與協
調相關活動動線、停車規劃與執行事宜。
四、人員動線及管制人數:
(一)人員動線:
1.主辦單位應對活動場所先期現場履勘、規劃人員進出之動線,必
要時應派遣引導人員並賦予引導任務。
2.規劃安全走廊或交通要道進出口,並明顯標記顯示,期使人員依
序出入,避免造成意外。
3.期前製作緊急疏散指示牌,並標示於適當地段位置,以利緊急疏
散實施。
4.妥適規劃安全空間及控制路線避難處所,並由專人負責管制、掌
握。
5.依活動場所之空間,劃分若干方格,由主辦單位協調本府警察局
指定分區指揮官與協調點,並由主要幹部在現場負責協調、管制
。
6.為使所有人員均能瞭解大型活動場所安全路線之使用,主辦單位
得考慮於明顯處所設置大型電視或螢幕宣導,使其知悉進出路線
,安全脫離現場。
(二)管制人數:
1.活動現場人數之多寡,應依現場之空間及避難處所等因素來決定
。
2.對參與活動之群眾,主辦單位應先前公告周知,嚴禁攜帶任何危
險(爆裂)物品,必要時於安全門實施安檢工作。
3.若現場發生狀況時,應基於任務,針對狀況縝密研判,並實施現
場封鎖與管制。
五、建管消防事前檢查及事中警戒:
(一)主辦單位如於空地、廣場搭蓋臨時性建築物,應事先向本府建設局
建築管理課申請核准始得動工,搭建完成後,經本府建設局建築管
理課會同消防單位勘驗檢查,認無安全顧慮後始得使用,以維安全
。
(二)主辦單位應針對活動性質及場地特性,預先蒐集有關活動可能發生
之災害或意外事件之原因,並實地現場勘查,訂定安全防護計畫,
其內容如下:
1.自動消防編組:將工作人員編組滅火班、通報班、避難引導班、
安全防護班及救護班。
2.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安全設備之維護管理。
3.火災及其他災害發生時之滅火行動,通報連絡及避難引導等。
4.於活動舉行前三日完成「滅火」、「通報」及「避難」等訓練工
作。
5.用火、用電之監督管理。
6.防止縱火措施。
7.場所之位置圖、逃生避難圖及平面圖。
(三)依舉辦活動現場實際狀況,如有必要應預備救護器具及消防水帶、
瞄子等滅火設備,如使用大型音響等電子器材,並應隨時預置乾粉
滅火器備用,以確保安全。
六、預防傷害設施及急救人員設備:
(一)預防傷害:
1.活動主辦單位應先就活動性質篩選參加人員,選擇具適當之體能
狀況者參加活動,以避免參加者於活動進行中因體能無法負荷造
成意外事故。參加者之資格限制,可事先洽詢醫療相關專家學者
後擬定,並公告周知(如登載於報名表及海報)。
2.活動主辦單位依救護站之規劃,可聯繫本府衛生局協助調派醫護
人員及救護車支援。
3.活動主辦單位應規劃活動現場意外傷患處置之醫療費用。
(二)急救人員及設施:
1.本府衛生局依活動主辦單位救護站之規劃需求,調派醫療院所之
醫護人員及救護車支援。
2.活動主辦單位負責製作救護站告示牌,標明活動現場救護站設置
位置,俾利民眾於必要時至救護站接受醫療服務。
3.活動主辦單位負責規劃救護站設置地點,場所應設置於安全、通
風且陰涼處(室內或具遮棚處),其場地設備應包括:桌子(至
少一張)、椅子(至少三張)、休息床(椅)、茶水、紙、杯、
紙巾、冰塊等。
(三)現場事故處理:
1.活動進行中,若有意外事故發生,由現場醫護人員立即為其施行
必要之救護措施。
2.有大量傷病患發生時,由活動主辦單位立即通報 119 應變指揮
中心,請衛生局啟動緊急醫療救護指揮系統,依大量傷病患作業
程序處理。
七、安全講解與訓練:
主辦單位應針對舉辦活動之內容、特性訂定安全手冊,並於活動前召
集工作人員辦理安全講習,講解各活動項目應注意之事項,及有關各
種災害或突發狀況之應變處置措施,並事先於活動現場辦理訓練及演
練,以保障參與活動人員之安全。
八、現場保全:
(一)現場發生狀況不論大小均可能造成人民生命財產之損失,為求現場
跡證之完整,本府警察局應於活動現場先行勘察,劃定分區蒐證、
全程錄影,必要時架設影視傳送等系統,供指揮所下達命令之參考
,且為求慎重,得實施如下任務分工:
1.警戒組
2.管制組
3.監視組
4.搜查組
5.蒐證組
6.偵訊組
(二)請主辦單位於活動前協調會,通知所在地分局參加協調相關事宜。
九、考量活動性質、參加人員年齡、身體狀況並做特殊安排:
(一)洽商辦理相關保險,以確保參與者、工作人員及設備設施之風險補
償。
(二)活動對象如為老、弱、身心障礙者,應依本府社會局之相關規定,
事先考量無障礙設施規劃、補助器具,如輪椅、助行器等之適當形
式與數量,以及公廁設施之安排,活動場地應有防滑地磚、地毯、
止滑墊等,並加強扶手、安全護欄等設施。
(三)活動對象因年齡、健康狀況需特別照顧者,應有家屬陪同,加強服
務人員(工作人員、志工)之訓練,如能以專責照顧者尤佳。針對
行動不便之活動對象,應備有交通(復康巴士等)接送服務,以維
護安全。
(四)事先考量活動項目及內容性質,針對幼兒、失智老人及身心障礙者
,應備有識別名牌(儘可能以顏色區分),並建立緊急聯絡人資料
,以預防走失;另應加強服務人員之照顧及廣播、協尋之服務。如
活動對象係為聽語障礙者時,應有手語翻譯員,以便於溝通聯繫。
(五)如遇有緊急事故發生時,應對兒童、老弱、身心障礙者等特殊對象
優先協助疏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