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南投縣政府為處理占用道路廢棄車輛領回事宜,特訂定本標準。
第 2 條
道路之廢棄車輛經認定、張貼通知後七日移置至指定場所存放,該車輛之
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應檢具證明文件並繳交移置費及保管費後,始得領回
該車輛,其收費標準如下:
一、移置費:
(一)小型車輛:汽車每輛新臺幣六百元,機器腳踏車每輛新臺幣一百元
。
(二)大型車輛(總重量逾三千五百公斤或座位在十座以上之客車):每
輛新臺幣二千元。
二、保管費:
(一)小型車輛:汽車每輛每日新臺幣一百元,機器腳踏車每輛每日新臺
幣五十元。
(二)大型車輛(總重量逾三千五百公斤或座位在十座以上之客車):每
輛每日新臺幣三百元。
第 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