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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4.21 04:0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占用道路廢棄車輛清除處理作業移置費及保管費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3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09600520620號
法規體系: 環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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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南投縣政府為處理占用道路廢棄車輛領回事宜,特訂定本標準。


第 2 條
道路之廢棄車輛經認定、張貼通知後七日移置至指定場所存放,該車輛之
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應檢具證明文件並繳交移置費及保管費後,始得領回
該車輛,其收費標準如下:
一、移置費:
(一)小型車輛:汽車每輛新臺幣六百元,機器腳踏車每輛新臺幣一百元
      。
(二)大型車輛(總重量逾三千五百公斤或座位在十座以上之客車):每
      輛新臺幣二千元。
二、保管費:
(一)小型車輛:汽車每輛每日新臺幣一百元,機器腳踏車每輛每日新臺
      幣五十元。
(二)大型車輛(總重量逾三千五百公斤或座位在十座以上之客車):每
      輛每日新臺幣三百元。


第 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