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激勵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含縣營事業機構)(以簡稱各機關)員工士氣,匡正政治風氣,提升服務績效,發揮工作潛能,遴拔績優人員,依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以下簡稱激勵辦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現職公務人員品行優良且上年度在本機關具有下列各款事蹟之一者,得被選拔為模範公務人員:
(一)廉潔自持,不受利誘,有具體事實,足資表揚。
(二)熱心公益,主動察覺民眾急難,適時給予協助,事蹟顯著。
(三)持續參與社會服務,獲得高度肯定,提昇公務人員形象。
(四)主動積極,戮力從公,行為及工作上有特殊優良表現,且服務態度優良。
(五)對經辦業務,能針對時弊,提出重大革新措施,經採行確具成效。
(六)對上級交付之重要工作,能克服困難,圓滿達成任務。
(七)辦理為民服務業務,工作績效特優且服務態度良好。
(八)其他特殊優良事蹟,足為公務人員表率。
三、具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推荐遴選:
(一)最近五年內曾依本要點接受表揚者。
(二)選拔當年度人選確定前三年內,曾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彈劾、糾舉或平時考核受申誡以上或依法官法發命令促其注意、警告之處分。
(三)最近三年內考績(成)、成績考核曾列乙等或相當等次以下或職務評定未達良好。
(四)因違法失職等行為,正在調查中或移送法院偵辦或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尚未結案者。
(五)最近一年內有遲到、早退、曠職紀錄者。
四、模範公務人員選拔每年定期舉辦一次,由本府秘書以上人員組成選拔委員會,依激勵辦法規定名額,選拔本縣模範公務人員,並以最近五年內未曾獲選為模範公務人員者為優先。
五、獎勵辦法:
(一)經核定之模範公務人員,應於本府月會時公開頒獎表揚,其優良事蹟應刊登縣公報以資表彰。
(二)模範公務人員由本府頒給獎狀一幀及獎金最高新臺幣二萬元,當年度並給予公假五日。
(三)推荐行政院遴選之模範公務人員如已獲行政院表揚者,本府得再依本要點之規定核給公假及其他獎勵。。
(四)當選為模範公務人員者,各機關應同時作為爾後升遷調職之重要參考。
六、作業程序:
(一)各機關推荐之模範公務人員,應先提推荐機關考績委員會依本要點確實初審,並將符合選拔條件人員之有關具體資料函報本府彙辦。
(二)各機關推荐之模範公務人員由本府彙整並提本府組成之選拔委員會審查遴選。
(三)學校、各戶政、地政事務所部分,由本府教育處(不包括公立學校校長及教師)、民政處、地政處遴荐人員參加評選。
七、各機關推荐模範公務人員應嚴守規定,不得有循私舞弊情事,如有違反,視情節予以議處。
八、本要點未規定者,準用激勵辦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