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結合地方及社會各界賢達之智慧與建言,達成永續發展縣政目標,得聘請具有各部門專長學者專家、從政經驗豐富、熱心公益社會賢達,擔任縣政顧問,以提供諮詢意見、施政建言及協助各項建設審議,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縣政顧問之功能如下:
(一)提供縣長縣政諮詢。
(二)協助訂定縣政決策。
(三)協助縣政規劃。
(四)提供縣政興革建議。
三、本府縣政顧問之遴聘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在各學科領域具有卓著聲譽之學者專家,對縣政發展可提供專業諮詢者。
(二)曾任各級民意代表或公職,從政經驗豐富者。
(三)從事各項社會公益或擔任公益社團選任職位績效卓著者。
(四)熱心縣政建設工作且對地方發展具有貢獻者。
四、本府縣政顧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解聘:
(一)行為違反國家政策或利益。
(二)言行品德或聲譽不佳,有損形象。
(三)對賦予之任務不適任。
五、本府得就縣政顧問中,遴選賢達人士及社經豐富者一人,為本府顧問團團長,遴選數人為副團長襄助團長,遴選熱心及嫻熟縣政事務者一人為執行長。
六、本府縣政顧問為無給職。但應邀出席本府各單位諮商會議時,得依相關規定,酌支出席費及交通費。
七、本府縣政顧問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