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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4.21 07:0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受理申請行駛管制道路臨時通行證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6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府土建字第09601088940號
法規體系: 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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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維護道路交通安全及運輸特殊需求,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縣境內公告禁止大貨車、砂石專用車及聯結車行駛之道路,除依本
    作業規定申請核准外,公告禁行之路線、時段禁止行駛。


三、申請臨時通行證之要件如下:
(一)管制道路在公告禁止前已設置有建築、營造相關行業及其他必須以
      大貨車、砂石車、半聯結車或全聯結車載運原料或產品之公司行號
      者。
(二)為因應管制道路內或必須經過管制道路始可抵達之各項工程需要者
      。
(三)於禁行道路內須載運農產品者。
(四)管制公告有特別規定者。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許可者。


四、申請臨時通行證應檢具下列各項書證辦理申請:
(一)南投縣管制道路臨時通行證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
(二)營利事業登記證【符合前點第(一)款者】。
(三)行車執照影本。
(四)駕駛人之駕駛執照影本。
(五)主管機關審核要求文件。
    前項各款經審查核可者,以書面或電話通知申請人領取通行證。


五、臨時通行證核准期程最長以一年為限,其樣式如附件二;期滿得依前
    點規定再行申請。


六、受理申請單位:
(一)管制道路內原設置有建築、營造相關行業者為警察局。
(二)因應管制道路內或必須經過管制道路始可抵達之各項工程需要者為
      工程主辦單位。
(三)於禁行道路內載運農產品者為農業局。
(四)管制公告有特別規定及駕駛員需返回住家者為警察局。
(五)經本府各主管機關或單位認定許可者為各該主管機關或單位。
(六)其餘為道路主管機關。
(七)如有臨時緊急通行之需要者,應於緊急通行需要發生後三日內向各
      該主管機關或單位申請。
    前項受理申請機關或單位得委託其他相關機關或鄉(鎮、市)公所辦
    理之。
    核可臨時通行證後,應副知警察局及各該鄉(鎮、市)公所。


七、有下列情形,撤銷其臨時通行證,且於六個月內不再核准該駕駛及該
    車許可:
(一)行駛於未經核准之管制路段或區域。
(二)於禁止行駛時段行駛。
(三)於南投縣轄內違規超載、超速及闖紅燈。
(四)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情形。


八、持用臨時通行證之注意事項如下:
(一)使用本通行證之影本行駛者, 視為無通行證論。
(二)應避開學生上、下學時段行駛。
(三)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者,依相關規定處罰。



資料來源: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