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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4.21 05:3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南投縣健康城市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11 月 01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府授衛企字第1060060292號 函
法規體系: 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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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稱本府)為推動健康城市各項工作之規劃、協調與
    執行作業,特設南投縣健康城市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
    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規劃、審議本府健康城市相關計畫目標與長期發展方向。
(二)擬定健康城市相關之健康促進方案。
(三)協調、整合及推動健康城市工作。
(四)檢討、審議健康城市相關工作計畫執行成效。
(五)健康城市與民間團體及國際間合作之推動。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縣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二人,由副縣長、秘
    書長兼任;委員三十二人至四十人,除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為當然
    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各單位及所屬機關主管。
(二)專家學者八人至十六人。


四、本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本會委員於任期內出缺
    時由縣長補聘(派)之,補聘(派)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時
    為止。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計畫處處長兼任之,承主任委員指示督
    導本會業務;副執行秘書一人,由本縣衛生局局長兼任之,襄助執行
    祕書辦理有關業務;幕僚作業,由本府計畫處及本縣衛生局辦理。


六、本會為業務需要,得延聘學者、專家擔任諮詢顧問;並視需要,邀請
    諮詢顧問出席本委員會會議或提供諮詢建議,並得支給出席費及車馬
    費。諮詢顧問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


七、本會下設健康組、環境組、社會組及觀光產業發展組等工作小組;各
    工作小組置小組召集人二人,由負責機關主管及專家學者兼任之,綜
    理該工作小組業務;組長一人,協助辦理相關業務,由負責機關主管
    指派人員兼任之。


八、本會工作小組得視需要,隨時由小組召集人召開工作會議。


九、本會決議事項,依權責分行各工作小組負責機關辦理,並副知相關機
    關。本會決議事項執行情形,由各工作小組負責機關定期檢討提報。


十、本會定期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本會會議
    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出席
    副主任委員互推一人代理;副主任委員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
    一人代理。


十一、本會視議題任務需要,得邀請相關機關及鄉、鎮、市公所代表、專
      家、學者、民意代表或民間社區團體列席。


十二、本會委員、顧問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三、本要點若有未盡事宜,得另行補充公布之。



資料來源: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