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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4.21 08:3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網路使用規範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8 月 3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7 年 05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府計資字第09700971760號
法規體系: 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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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規範目的
    為充分發揮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網路功能、普及尊重法治觀
    念,並提供網路使用者可資遵循之準據,以促進網路資源有效使用,
    特訂定本規範。


二、網路管理單位
    本府網路管理單位為計畫處,統籌負責本府網路架構規畫、建置、維
    護管理、網路安全等事宜,其他單位指定之系統管理人員應協助網路
    管理單位進行網路管理。


三、尊重智慧財產權
    網路使用者應尊重智慧財產權,所有網路上可取得之任何資源,皆屬
    其擁有之個人或單位所有,網路使用者應避免下列可能涉及侵害智慧
    財產權之行為:
(一)使用未經授權之電腦程式。
(二)違法下載、拷貝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
(三)未經著作權人之同意,將受保護之著作上傳於公開之網站上。
(四)BBS 或其他線上討論區上之文章,經作者明示禁止轉載,而仍然任
      意轉載。
(五)架設網站供公眾違法下載受保護之著作。
(六)其他可能涉及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
    如未經授權使用而侵佔他人智慧財產,則依相關法令處理。


四、禁止濫用網路系統
    使用者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散布電腦病毒或其他干擾或破壞系統機能之程式。
(二)使用未安裝防毒軟體之電腦連接網路或擅自移除已安裝之防毒軟體
      。
(三)以任何儀器設備或軟體工具擅自竊取網路傳輸訊息。
(四)以破解、盜用或冒用他人帳號及密碼等方式,未經授權使用網路資
      源,或無故洩漏他人之帳號及密碼。
(五)無故將本人登入身份識別與密碼提供他人使用。
(六)隱藏帳號或使用虛假帳號。但經明確授權得匿名使用者不在此限。
(七)窺視他人之電子郵件或檔案。
(八)以任何方式濫用網路資源,包括以電子郵件大量傳送廣告信、連鎖
      信或無用之信息,或以灌爆信箱、掠奪資源等方式,影響系統之正
      常運作。
(九)以電子郵件、線上談話、電子佈告欄(BBS) 或類似功能之方法散
      布詐欺、毀謗、侮辱、猥褻、騷擾、非法軟體交易或其他違法之訊
      息。
(十)進行非公務用之大量抓取網頁內容等佔用網路頻寬行為。
(十一)利用網路資源從事非公務相關之活動或違法行為。
(十二)使用點對點互連(P2P) 軟體、Tunnel  相關工具及檔案續傳軟
        體進行未經權責主管核可之檔案下載或提供分享。
(十三)蓄意破壞網路設備或線路。
(十四)其他蓄意干擾或妨害網路系統正常運作行為。


五、網路之管理
    網路管理單位為執行本規範之內容,其有關網路之管理事項如下:
(一)本府內部網路依單位別切割虛擬區域網路以加強區域網路資源使用
      管控,連接區域網路之資訊設備並應向網路管理單位提出網路卡號
      使用申請(填寫南投縣政府資訊設備區域網路使用異動申請表)。
(二)本府與外界網路連接設置防火牆以控管網路間資料傳輸與資源存取
      ,各單位擬對外開放之資訊系統應向網路管理單位提出開放申請(
      填寫南投縣政府防火牆設定異動申請單)。
(三)本府對外網路合法位址、內部網路虛擬位址之配發由網路管理單位
      負責,基於資訊安全考量,網路管理人員應審慎核發網路合法位址
      ,各單位擬申請網路合法位址應向網路管理單位提出申請(填寫南
      投縣政府合法 IP 異動申請表)。
(四)網路管理人員應負責監督網路使用情形,檢查有無違反資訊安全規
      定事件發生。
(五)網路管理人員未經使用者同意,不得增加、刪除及修改私人檔案。
      如有特殊緊急狀況,經會檔案擁有者後,不在此限。
(六)網路管理人員未經同意不得新增、刪除、修改稽核、紀錄資料檔案
      ,以避免違反安全事件發生時,造成追蹤查詢的困擾。
(七)網路管理單位得隨時評估網路頻?、設備負荷及網路安全等狀況,
      訂定或調整相關網路資源之使用及分配。
(八)網路管理單位對網路流量應為適當之區隔與管控。
(九)網路管理單位對於違反本規範或影響網路正常運作者,得暫停該使
      用者使用之權利。
(十)其他有關網路管理之事項。
    網路使用者使用任何電腦資源,均須恪遵被授權的權限,若發現系統
    安全有任何缺陷,應儘速通知網路管理單位。


六、網路隱私權之保護
    網路管理單位應尊重網路隱私權,不得任意窺視使用者之個人資料或
    有其他侵犯隱私權之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為維護或檢查系統安全。
(二)依合理之根據,懷疑有違反法令或本府相關規定之情事時,為取得
      證據或調查不當行為。
(三)為配合司法機關之調查。
(四)其他依法令之行為。


七、違反之效果
    網路使用者違反本規範者,將受到下列之處分:
(一)停止使用網路資源。
(二)本府及所屬機關員工視情節輕重依本府獎懲規定予以議處。
    網路管理者違反本規範者,應加重其處分。
    依前兩項規定之處分者,其另有違法行為時,行為人尚應依民法、刑
    法、著作權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負法律責任。


八、處理原則及程序
    本府對違反本規範之行為人,或為防範違反本規範,對行為人或非特
    定對象所採取之各項管制措施,應符合必要原則、比例原則及法律保
    留原則。
    對違反本規範之行為人所為之處分,應依正當法律程序,提供申訴和
    救濟機制。


九、其他
    以實際或虛擬私有網路方式連接本府網路,使用本府內部網路與網際
    網路資源者適用本規範。



資料來源: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