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國家賠償事
件,特設置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職掌如下:
關於本府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及協議事項。
關於所屬機關、學校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協助事項。
關於賠償金額之核定及超額賠償金之核議(轉)事項。
關於國家賠償事件應訴事項。
關於求償案件之處理事項。
其他有關國家賠償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由縣長遴派熟諳法令主管人員兼之,本府
秘書長為當然委員,並擔任召集人。
前項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
四、本小組設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新聞及行政處法制單位人員兼任,幕僚
作業由本府新聞及行政處辦理。
五、本小組視人民請求賠償事件之情況隨時召開會議。
六、本小組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
定一人擔任主席。
七、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具有專門知識經驗之專家及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提供意見,並得請申請人及相關人員到場陳述意見。
八、本小組對外行文時,以本府名義行之。
九、本小組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本府所屬機關、學校及各鄉(鎮、市)公所得比照本要點規定設置國家
賠償事件處理小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