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於本縣遭受天然災害時,應依限依規提
報復建工程案件,爭取建設經費,各權責單位應盡到複勘責任覈實提
報,以免因提報不實,總復建補助經費核列比例過低(未達百分之七
十),致行政院調減災民救助金與緊急搶救費用之補助經費額度,特
訂定本要點。
二、針對年度中提報行政院復建工程案件,經核定補助復建經費成效達百
分之七十五以上之績優單位,所屬有功人員予以敘獎以資鼓勵,其獎
勵標準如下:
(一)單一工程類別案件核定比例百分之九十以上者,且核定件數逾二十
件,或核定件數雖未達二十件,惟合計核定補助經費達五千萬元以
上者,承辦人員及科長記小功一次,督導人員(係指科長級以上人
員)記嘉獎二次。
(二)單一工程類別案件核定比例逾百分之八十未達百分之九十者,且核
定件數逾二十件或核定件數雖未達二十件,惟合計核定補助經費達
五千萬元以上者,承辦人員及科長記嘉獎二次,各級督導人員記嘉
獎一次。
(三)單一工程類別案件核定比例逾百分之七十五未達百分之八十者,且
核定件數逾二十件或核定件數雖未達二十件,惟合計核定補助金額
達五千萬元以上者,承辦人員及科長記嘉獎一次。
三、針對年度中提報行政院復建工程案件,經核定補助復建經費成效不佳
者,予以適當懲處以資愓勵,其標準如下:
(一)單一工程類別案件核定比例逾百分之四十未達百分之五十者,承辦
人員及科長各記申誡一次,其督導人員記申誡一次。
(二)單一工程類別案件核定比例未達百分之四十者,承辦人員及科長各
記申誡二次,其督導人員記申誡二次。
四、本府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於年度內提報公共設施災害復建工程計畫,核
定補助經費於年度結束後,經彙算其年度總復建補助經費核列比例之
高低,按第二點及第三點各款規定,由本府計畫處辦理相關獎懲事宜
。
五、為落實鼓勵員工士氣及獎懲不重複提列原則,各單位及所屬機關依其
權責提報多項工程類別案件者,獎勵原則採擇優方式予以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