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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4.21 02:5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輔導宗教文化活動補助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2 月 1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府民宗字第1130150171號
法規體系: 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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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輔導本縣宗教活動,增進對宗教認識及倡導宗教正信,並提昇宗教文化,進而帶動本縣觀光產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本縣登記有案之宗教團體(含補辦登記之寺廟及列冊有案之教會、教堂)。
三、補助範圍:宗教活動、民俗表演、宗教研習或其他與宗教有關之活動。
四、本縣宗教團體申請本府補助案,由民政處主政,必要時得簽會其他業務主管單位(機關)。
本府其他單位(機關)為推展業務之需,辦理對本縣宗教團體之補助者,應簽會民政處,並於核定後副知之。
五、一般性宗教活動係指宗教團體自辦性活動,並以本縣(鄉、鎮、市)宗教文化為主要推廣範圍者;專案性宗教活動係指由本府規劃或推動,並與宗教團體廣邀其他機關、團體參與,加強行銷推展宗教文化並配合推廣本縣農特產品及觀光產業為主要目的者。
六、補助原則如下:
(一)一般性宗教活動:對於同一宗教團體之補助金額,每一年度以不超過新臺幣二萬五千元為原則。
(二)專案性宗教活動:宗教團體完成申請審查手續後,再專案簽核補助,每年度每一申請單位以申請一次為限,且不得再申請一般性宗教活動之補助。
前項每案補助額度以不超過該活動總經費百分之三十為原則,如結算金額低於原申報之總經費,致補助款占結算金額比例超過百分之三十者,應依比例核減補助款。
七、申請程序:
  (一)申請單位應於辦理活動一個月前檢具申請表(表格如附件一)及計畫書(內容應載明活動名稱、目的、主〈協〉辦單位、時間〈或期程〉、地點、參加對象、內容、預期效益、經費概算及經費來源等項目)各一份,函送本府核辦,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請單位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申請補助項目及金額,如同時申請本府其他單位(機關)補助者,並應列明該單位(機關)補助項目及金額。
  (三)申請單位表件不全者,本府得限期補正一次,未於規定期限內補正者,不予受理。
八、經費核撥:經核定補助之宗教團體,應於活動計畫執行完成後十五日內,檢具成果報告(含照片)及經費支出原始憑證連同領款收據(請載明統一編號)送本府辦理核撥補助款(表格如附件二、三、四)。
九、宗教團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負責人或其內涵組織任期屆滿,逾期未辦理改選。 
(二)依法應召開之會議。
(三)活動內容屬旅遊、進香、聚餐、法會、普渡或聯誼性質。
(四)其他違反相關法令或組織章程之規定。
十、經本府補助之宗教團體,應於活動邀請函或其他相關文件及舉辦活動會場標示本府為指導單位或主辦單位等字樣,其屬專案性宗教活動者,並應冠上「南投縣宗教文化系列活動」或「南投縣宗教文化觀光節」。
十一、本府得查核活動計畫之執行與補助經費之運用是否與原計畫內容相符。凡未依原計畫執行或經費運用與原補助計畫內容不符者,本府得取消補助。
 
資料來源: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