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統一事權,強化採購作業功能,嚴格執行各項採購之發包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及工程施工部分,確實抽查施工品質,提升縣內公共工程品質,特設南投縣政府採購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中心辦理採購發包及工程品質管理,職掌如下:
(一)採購發包業務:
1.本府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各類採購案件之會辦。
2.本府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工程類規劃、設計、監造及其他交辦案件之發包。
3.辦理本府及所屬各機關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之工程、財物、勞務採購案件、本府所屬學校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之工程最低標決標採購案。
4.辦理本府決標方式採最有利標方式辦理之採購案件。
5.以共同供應契約採購,其金額達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需議定其他優 惠條件之採購。
6.辦理上網招標公告、流標公告、決標公告。
7.辦理電子開標。
8.辦理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之政府採購法講習、研討會及採購案件諮詢。
(二)工程品質管理業務:
1.公共工程施工查核業務。
2.公共工程鑽心取樣抗壓等委外試驗業務。
3.工程人員施工品質教育訓練。
4.全民督工案件處理。
5.輔導及協助本府與所屬機關及得標廠商辦理新臺幣一千萬以上工程採購案依工程價格資料庫作業辦法,提升提報工程綱要編碼更正正確率及相關教育訓練。
6.其他公共工程品質提昇等事項。
三、本中心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成員若干人。
前項主任由縣長指派適當人員兼任,副主任由工務處品質管理科長兼任,編制內人員四人並依業務需要置短期進用人員、臨僱人員若干人,辦理各項業務。
前項人員應集中辦公,以利業務推展,惟編制內人員仍在原編制單位支薪。所須費用編列於工務處品質管理科預算內支應。
工務處品質管理科相關預算仍由工務處統一編列;該科科長需參加縣議會第三小組審查相關會議。
四、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採購其底價之訂定,由業務單位提出底價預估金額及其分析後,交本中心簽請縣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五、各業務單位檢送發包所需文件除簽請縣長准予發包之文件外餘如下列:
(一)工程之定作:
1.核定之工程預算書圖、工程契約書稿、空白估價單、單價分析表、工程圖、施工說明書、施工規範(自主檢查表)、補充說明書與工程契約書稿等各六份(限制性招標各三份),及所有文件圖說之電子檔(限制性招標免附)。底價預估分析表及工程名稱橡皮章一個。
2.所有採購案件投標須知及契約書稿,採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頒(修)定之最新範本。
3.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之案件,另行檢附公共工程經費電腦估價系統(PCCES)格式招標文件之電子檔。
(二)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預算編製原件、投標須知、空白估價單、契約書稿等各六份與所有文件圖說之電子檔(限制性招標各三份不含電子檔)、底價預估分析表及採購名稱橡皮章一個
(三)勞務之委任或僱傭:預算編製原件、投標須知、包商空白估價單、契約書稿等各六份與所有文件圖說之電子檔(限制性招標各三份不含電子檔)、底價預估分析表及採購名稱橡皮章一個。
六、本中心採購案件開放電子領標或投標,供廠商線上購買圖說及標單,並設投標專用信箱(南投郵局九九號)供投標人郵寄標函。
七、得標廠商所繳之押標金,決標後,應繳送本縣公庫,其收據隨卷移送業務單位依規定辦理。未得標廠商之押標金於開標結束後由未得標廠商製據簽收交本中心依規定無息退還。
八、本中心受理之招標案件開標時,除依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規定邀請主計及相關單位(機關)派員監辦,並通知業務單位派員會辦,俾開標時就有關投標疑義事項提出解釋。
九、決標之案件,本中心應會政風處、主計處後將原卷送還原業務單位(機關),由其與得標廠商辦理契約簽訂事宜。
十、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宣布保留決標之案件,由本中心通知最低標廠商向業務單位(機關)提出說明,業務單位(機關)依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簽辦理後送回本中心續辦。
十一、流標或廢標之案件,由本中心會簽業務單位後續辦理。
十二、流標之採購案件,如有檢討之必要時,於奉核後送還業務單位檢討。
業務單位確有緊急情事需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超底價決標時,應事先簽准辦理保留本案,並奉核後,送本中心續辦理決標事宜。
遇有重大原因需停止招標作業之案件,送還業務單位,重新完成行政程序後,再送本中心辦理招標作業。
十三、電子領(投)標依電子採購作業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十四、依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所為不予發還之押標金及本府所收招標文件費及購圖費,應指明本府帳戶名稱,全部解繳本縣公庫。
十五、本中心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