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投縣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因應原鄉地區因身心
受損致日常生活功能需他人協助居家服務之需求,減輕家庭照顧負擔
,發展照顧服務支持體系,結合社會資源共同推動居家服務,特訂定
本要點。
二、居家服務員及督導員僱用資格如下:
(一)居家服務員:具原住民身分者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1.領有照顧服務員訓練結業證明書。
2.領有照顧服務員職類技術士證。
3.高中(職)以上學校護理、照顧相關科(組)畢業。
(二)居家督導員:高中(職)以上學校社會工作、醫護等相關科、系(
組)畢業、服務滿五年以上專職照顧服務員,並領有居家服務督導
員職前訓練結業證明書之資格、修畢相關社會工作二十學分以上、
服務原住民相關工作二年以上等,具有原住民身分者優先進用。
三、居家服務員、居家督導員每年應接受至少二十小時在職訓練,訓練內
容包括下列課程:
(一)老人福利概述。
(二)老人照顧服務相關法令。
(三)老人照顧服務工作倫理。
(四)老人照顧服務內容及工作方法。
(五)其他與老人照顧服務相關課程。
前項第三款在職訓練,由本局自行委託或由經社政主管機關審查核定
之機構、團體及學校辦理。訓練成績合格者,訓練主辦單位應發給結
業證明文件,並載明訓練課程及時數。
四、居家服務對象:
年齡在十八歲以上,五十四歲以下設籍本縣原鄉地區(仁愛鄉、信義
鄉、魚池鄉)具有原住民身分者,且身心功能受損致日常生活功能需
他人協助。
五、前點所稱身心功能受損致日常生活功能需他人協助之認定標準如下:
(一)輕度失能:經巴氏量表(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 ADL)評估為六十
一分至八十分者;或八十一分以上,且經工具性日常生活量表(IA
DL)評估上街購物及外出、食物烹調、家務維持、洗衣服等四項中
有二項以上需要協助者。
(二)中度失能:經巴氏量表(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 ADL)評估為六十
分以下者。
(三)重度失能:經巴氏量表(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 ADL)評估為三十
分以下者。
六、補助標準:
身心功能受損致日常生活功能需他人協助者之區分及補助標準如下:
(一)輕度失能:一至二項 ADLs 失能項目者;僅 IADLs 失能且獨居之
老人;每月核定時數最高八小時。
(二)中度失能:三至四項 ADLs 失能項目者;每月核定時數最高十六小
時。
(三)重度失能:五項以上 ADLs 失能項目者;每月核定時數最高三十二
小時。
七、補助原則:
(一)家庭總收入未達社會救助法規定最低生活費用一點五倍者:由政府
全額補助。
(二)家庭總收入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最低生活費用一點五倍至二點五倍
者:由政府全額補助。(原民眾自行負擔百分之十部分由本局編列
相關經費補助)
(三)一般戶:由政府補助百分之六十,民眾自行負擔百分之四十。
(四)超過政府核定補助時數者,由民眾全額自行負擔。
(五)每小時的補助經費則以每小時新臺幣一百八十元計算。
八、居家服務對象有下列情形者,不得予以補助:
(一)已接受機構收容安置者。
(二)已聘僱看護(傭)照顧者。
(三)已領有政府提供特別照顧津貼、日間照顧費或其他照顧費用補助者
。但接受衛生單位之機構喘息服務補助者,不在此限。
(四)患有傳染性疾病。
(五)其他特殊原因致無法提供服務者(如發生暴力或誹謗事件)。
九、居家服務項目:
(一)家務及日常生活照顧服務:包含換洗衣物之清洗及修補、案主生活
起居之空間居家環境清潔、家務及文書服務、餐飲服務、陪同或代
購生活必需用品、陪同就醫或連絡醫療機關(構)、其他相關之居
家服務。
(二)身體照顧服務:包含協助沐浴、穿換衣服、口腔清潔、進食、服藥
、翻身、拍背、肢體關節活動、上下床、陪同散步、運動、協助使
用日常生活輔助器具、其他服務。
十、申請居家服務補助應具備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身分證影本。
(三)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
(四)低收、中低收入戶證明。
十一、居家服務申請程序:符合第三點之補助對象,由家屬或居家服務人
員檢具申請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經初審符合規定,並核定服務照
顧時數派員服務。
十二、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