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管理營運竹山鎮太極峽谷梯子吊橋地區,
促進本縣觀光發展與繁榮,確保旅遊安全,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竹山鎮太極峽谷梯子吊橋地區(以下簡稱本地區),其範圍係
指南投縣竹山鎮大鞍里投四十九道路轉水哮農路之本府公有停車場起,沿
公共登山步道往梯子吊橋,包含土地公廟及青龍瀑布等支線景點,至投五
十四道路之玉福吊橋入口處止。
第 3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
第 4 條
為維護本地區公共安全,除緊急救難車輛、工程車輛、執行相關任務之公
務車輛及辦理本地區農務使用之農務車輛外,其餘車輛均不得進入本地區
。
第 5 條
為維護本地區內景觀資源、環境清潔及公共秩序,本府得置管理人員一人
,由本府觀光處以現有員額派兼之,並視管理現況需求,聘(僱)用工作
人員若干名。
第 6 條
本地區周邊道路交通管制及治安維護,由本府警察局擬訂交通疏導及治安
維護計畫並執行之。
第 7 條
本地區每日開放時間如下:
一、週一至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四時。
二、例假日(含國定假日):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
前項開放時間,本府得視實際需要調整之。
第 8 條
本地區嚴禁下列行為:
一、隨地吐痰、拋棄紙屑、煙蒂、果皮或其他廢棄物。
二、污染地面、水質、空氣,破壞樹木、道路、橋樑及其他公共設施等。
三、燃放煙火、爆竹等。
四、禁止於石頭上刻字、噴漆或撿拾石頭之行為。
五、其他依法禁止或經政府機關禁止之行為。
第 9 條
本地區公有用地嚴禁設立攤販,違規設立攤販由警察機關依法取締。
第 10 條
發生颱風、地震或其他重大災害時,本府得關閉本地區,禁止人員進出。
前項關閉本地區並禁止人員進出之時間,由本府公告之。
第 11 條
為管理維護本地區公共設施,辦理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及環境清潔等有關
事項,進入本地區者,應繳納清潔維護費、停車費。其收取標準,由本府
另定之。
前項清潔維護費包含使用本地區公共設施、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環境清
潔及其他維護費用等。
依本辦法收取之費用,其收支由本府執行,專款專用。
第 12 條
本辦法各應辦事項,本府得依南投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四十八條規
定委託經營管理。
前項委託經營管理辦法,由本府另定之。
第 13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