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本縣行道樹及公共園區(包括公園、
社區、國中、國小以下同)樹木栽植、保育,特訂本辦法。
第 2 條
在本縣轄區內新關或拓寬寬度十二公尺以上之縣及鄉(鎮、市)道,均應
設計栽植行道樹,市區道路設有人行道與分隔島者亦同。
第 3 條
新拓寬之縣及鄉(鎮、市)道路原有行道樹應儘量避免砍伐,如必須砍伐
,仍應依新闢道路之規定設計栽植行道樹。
第 4 條
新開闢或已開闢之縣鄉(鎮、市)及市區道路行道樹與公共園區樹木之新
補植及保育,由本府或鄉(鎮、市)公所各主管單位依權責擬訂計畫編列
預算辦理。
第 5 條
行道樹之栽植規定如下:
一、新植時應避免妨害道路邊之房屋住戶進出。
二、已栽植之行道樹如確屬妨礙路邊房屋住戶出入,應由住戶向各該管理
單位申請遷移,不得私自砍伐。
第 6 條
公共園區內已栽植之樹木,非經各該管理單位核准不得擅自砍伐。
胸高直徑三十公分以上之樹木應列為重要公產,非經縣及鄉(鎮、市)民
意機關同意,不得砍伐。
第 7 條
如有違反本辦法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者,依有關法令處理。
第 8 條
行道樹及公共園區樹木定植二個月後報本府農業處會同有關單位實地檢查
並紀錄成績,俟年終時併入本府防治公害美化環境工作績效考核。
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