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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4.21 08:3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研究發展工作推行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9 月 2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府計服字第1080023851號 函
法規體系: 計畫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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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推展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研究發展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研究範圍

(一)各機關年度施政重點或縣長競選政見及業務方針之研究。

(二)改進行政管理及提高行政效率之研究。

(三)本機關組織調整之研究事項。

(四)年度考成及業務檢查所發現問題。

(五)促進業務革新及發展事項。

(六)有關創新便民意見及輿論反映與人民陳情者。

(七)出國人員研習考察報告之建議事項。

(八)改進學校行政、環境衛生、校舍建築之研究。

(九)課程標準、教材教法、教育實驗、自製教學用具之研究。

(十)學生訓導、輔導活動及發展全民體育之研究。

(十一)縣政及校務應興應革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機關學校研究發展事項。

三、研究方式

(一)各機關人員個人自行研究或兩人以上共同研究。

(二)各機關組成之小組或教學研究會從事研究。

(三)與有關機關學校人員共同研究。

四、研究項目之選定與列管

(一)研究項目之選報:

1、本府各單位、衛生局、警察局每年至少應選報項目一項,各鄉(鎮、市)公所、各地政、戶政事務所及其他縣屬各機關得視業務需要自由選報。

2、各國民中學總班級數滿九班以上者,每年至少應選報項目一項,未滿九班者得自由選報。

3、各國民小學總班級數滿十八班以上者,每年至少應選報項目一項,未滿十八班者得自由選報。

(二)各機關應於每年十月底前,將次年度計畫研究項目填寫計畫表(如附表一)二份報本府核定後,予以列管,其性質重要者,由本府報行政院國家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行政院國發會)核定列管。

(三)凡經核定列管之研究發展項目應於每年中期(六月底)填報計畫執行進度表(如附表二)一份,本府於必要時派員實地查證。

(四)除上列年度研究計畫項目外,各機關教職員工,得就主管業務範圍或教學問題隨時自行選定項目從事研究,撰提研究報告。

(五)各機關人員應對業務有關問題,隨時研究改進,以研究發展意見簡表(如附表三)提出具體改進意見。

五、研究案件之處理

(一)各機關之年度研究項目,應按預定進度如期完成,提出研究報告編寫方式(如附表四、五),技術性報告如有圖樣照片,應加插頁並附封面封底製訂成冊,依限報本府審查及獎勵。

(二)經本府及行政院國發會列管之研究項目或個人隨時研究之成果,其研究報告或研究簡表須提出六份,報由本府評審獎勵。

(三)研究報告如屬兩人以上共同研究,應在相關附表中研究人員欄,填寫主稿人員及協助人員。

六、研究案件之評審

(一)評審委員由本府計畫處依研究案件類別及數量簽請縣長遴聘五至七人,由本府參議、秘書或相關一、二級主管兼任,必要時得遴聘專家、學者擔任,並由計畫處處長擔任召集人。召集人及評審委員均為無給職。外聘專家學者擔任評審委員時之相關費用支給,依「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二)為慰勉本府內聘評審委員參與審查,依審查案件數量酌予獎勵,額度如下:

1、審查案件十件以內(含十件)嘉獎一次。

2、審查案件十一以上(含十一件)嘉獎二次。

 (三)研究案件由本府計畫處將研究報告,依其性質分請評審委員二至三人評審後,填具審查意見表(如附表六)。本府計畫處彙整審查意見表召開評審會議,如有需要並得實地查證或邀請研究人員列席說明。

(四)評審標準如下:

1、研究方法與過程:佔百分之三十。

2、報告撰作(報告架構、文字修辭):佔百分之二十。

3、研究結論及建議:佔百分之四十。

4、相關研究文獻之探討:佔百分之十。

七、研究案件之獎勵

(一)如屬共同研究報告,則依主稿及協助人員酌予分配敘獎,惟協 助人員之獎勵以二人為限。

1、特優獎(九十五分以上者):記功一次及頒給新臺幣五千元等值之獎勵。

2、優等獎(九十分以上者):記功一次。

3、甲等獎(八十五分以上者):嘉獎二次。

4、乙等獎(八十分以上者):嘉獎一次。

5、佳作獎(未達八十分者):給予口頭獎勵

 (二)各種研究發展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評獎。

1、係推動本身業務之工作檢討報告或實務紀錄者。

2、屬於純學理研究不具備實用價值者。

3、內容空洞無創新意見者。

4、已在其他機關獲獎者。

5、抄襲拼湊者。

八、經核定之研究發展項目,其經費在各機關相關業務經費項下撙節勻支,以機關名義進行創新及簡化流程之研究計畫,本府得酌予補助,其經費均在本府為民服務業務經費預算項下支應。

九、凡評定重大之研究案件,由本府頒獎表揚,一般研究案件由各機關利用公開場合表揚。

十、經評定獎勵之研究案件,由本府以書面評決結果函轉研究人員或其服務單位。

十一、各機關退休人員提出之研究報告或研究簡表,得適用本要點從優辦理獎勵。

十二、推行本項研究發展工作所需之研究績優人員獎勵及研究報告外聘委員審查費,均在本府為民服務業務經費預算項下支應。

十三、其他相關事項未列本要點者,得比照行政院所屬各機關研究發展實施要點之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