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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4.21 04:0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家畜疾病防治所組織規程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8 月 2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060148082 號 令
法規體系: 組織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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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本規程依據南投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九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南投縣家畜疾病防治所(以下簡稱本所),隸屬南投縣政府,依法辦理動物傳染病防治、動物用藥品管理、畜產之衛生檢驗、動物保護等業務。

第 三 條

  本所置所長,應具獸醫師資格,承縣長之命,兼受南投縣政府農業處處長督導,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 四 條

  本所設三課,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防疫課:

掌理動物傳染病以及人畜共通傳染病的預防、防疫,流行病之調查研究,疫情預警網路系統,畜殖場衛生防疫輔導,病媒防治、化製場衛生管理等事項。

二、檢診課:

掌理動物疾病檢診、衛生保健、健康證明核發,獸醫技術研究及動物用藥品製造、供銷、品質抽驗,畜產之衛生檢驗、動物用藥物殘留檢測及走私畜產的處理等事項。

三、保護課:

掌理寵物疾病之預防、防疫、調查研究,寵物登記、狂犬病預防注射、登記、掛牌及營利性寵物繁殖、買賣或寄養業許可登記管理,流浪動物捕捉、收容、處置、遺失協尋、認養,動物保護暨動物福利措施稽查,實驗動物管理等事項。

 

第 五 條

  本所置技正、課長、技士、技佐、辦事員。
  前項辦理動物防疫業務之技正、課長、技士、技佐均由具獸醫師資格者任之。但本規程施 行前已任用之現職具獸醫佐資格者得不受前述規定之限制。

第 六 條

  本所置人事管理員,由南投縣政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七 條

  本所置會計員,由南投縣政府主計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八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九 條

  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技正代行之;技正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依第四條所列單位主管順序代行之。

第 十 條

  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所擬訂,報南投縣政府核定。

 

 

第十一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日修正條文溯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七日生效。

 

資料來源: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