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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4.21 04:1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履行營運擔保能力認定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6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09701241490號
法規體系: 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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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標準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六條第三項規
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所規範對象為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許可立案之身心障礙福
利機構(以下簡稱機構)。


第 3 條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履行營運擔保金(以下簡稱營運擔保金)設置總額,其
計算之方式為:營運擔保金最低基準=每床每月收費金額x收容床位數。
每床每月收費金額,由本府參照內政部主管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機構辦理身
心障礙者托育及養護收費及補助標準,另行函告。
收容床位數以機構所填報前一年度第四季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機構概況表之
實際收容人數為標準;新設立案之床位數或新擴增之床位數,其第一年之
收容床位數以百分之三十計算。


第 4 條
營運擔保金應以定期存款方式存於金融機構不得隨意挪用之,如因機構營
運需要,應說明用途、使用期間,報本府同意後支用;財團法人機構須加
附董事會議紀錄。


第 5 條
申請新設立之機構應檢附營運擔保金之證明文件。


第 6 條
前條營運擔保金證明文件應放置於機構內,供本府隨時查核。


第 7 條
本府得實地查核營運擔保金,機構應配合查核。經實地查核後,如發現未
符合規定者,依本法第九十四條規定辦理。


第 8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