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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4.21 08:2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辦理低收入戶暨弱勢兒童醫療補助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10 月 0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1 年 06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府社婦字第09100969410號
法規體系: 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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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為使本縣低收入戶暨弱勢兒童獲得適切之健康照顧,促進其身心正常
    發展,維護就醫權益,並減輕其家庭負擔。


二、主辦單位:南投縣政府


三、協辦單位:本縣各鄉鎮市公所、醫療院所、療育機構


四、補助對象: 
(一)合於社會救助法規定未滿十二歲之低收入戶兒童。
(二)弱勢兒童:
      1.符合領取中低收入兒童生活扶助資格者。
      2.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第九條規定未滿六歲之兒童。
      3.兒童保護個案。
      4.安置於立案之公私立育幼機構及寄養家庭之兒童。
      5.符合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之罕見疾病兒童或領有全民健康保險重大
        傷病卡之兒童。
      6.其他經本府社工員訪視評估有必要補助之兒童。


五、補助項目:
(一)水痘疫苗注射:年滿週歲至十二歲未曾罹患水痘者,以一劑為限。
(二)全民健康保險未涵蓋之發展遲緩兒童評估費及其療育訓練費。
(三)協助繳納符合補助資格前未保、中斷及欠繳之全民健康保險費。
(四)住院期間之看護費、膳食費。
(五)補助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應自行負擔之住院費用。
(六)其他經評估有必要補助之項目。


六、補助標準及方式:
(一)水痘疫苗注射:
      凡為本補助對象之兒童,且未施打過本疫苗及未曾罹患水痘者,由
      其父母、監護人、寄養父母或安置機構(以下簡稱申請人)視實際
      需要陪同至各地衛生所或醫療院所施打,每人以一劑為限,以實報
      實銷方式申請。
(二)全民健康保險未涵蓋之發展遲緩兒童之評估費及療育訓練費:
      1.凡為本補助對象之兒童有疑似發展遲緩現象,可至聯合評估中心
        或區域級以上醫院,進行發展遲緩評估,其費用全民健康保險不
        給付之項目,家長可檢據請款,以實報實銷方式全額補助。
      2.凡為本補助對象之兒童經評估而領有發展遲緩證明書(限六個月
        內開立者),至療育機構或醫療單位進行療育訓練,其費用全民
        健康保險不給付之項目可檢據請款,每人每月一次最高補助新台
        幣五百元,每月最多以八次為限,最高補助金額為新台幣四千元
        ,以實報實銷方式申請。
(三)全民健康保險費補助:
      凡為本補助對象之兒童,於符合補助資格前有未保、中斷或欠繳之
      全民健康保險費者,由本府每季統一造冊向中央健康保險局查詢欠
      費情形,其款項由本府直接給付中央健康保險局。
(四)住院期間之看護費、膳食費:
      1.凡為本補助對象之兒童,經主治醫師、護理人員或社工員出具須
        僱請專人看護證明者,其住院期間之看護費,依住院天數,列冊
        低收入戶之兒童每人每日補助新台幣一千五百元,弱勢兒童每人
        每日補助新台幣七百五十元。
      2.膳食費依照醫院收費標準檢據實報實銷。
(五)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應自行負擔之住院費用:
      凡為本補助對象之兒童,其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應自行負擔之住院
      費用,不含指定醫師、特別護士、指定藥品材料、疾病預防與非因
      疾病而施行預防之手術、及看護費、指定病房費,檢據實報實銷。


七、申請程序:
(一)水痘疫苗注射:凡符合本補助對象且未施打過本疫苗及未曾罹患水
      痘者之兒童,由申請人視實際需要陪同至各地衛生所或醫療院所施
      打。事畢檢具下列文件逕向戶籍地之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
      經本府審核無誤後,逕撥付申請人(開立支票支付):
      1.申請書。
      2.戶口名簿影本。
      3.低收入戶、中低收入兒童生活扶助對象、特殊境遇婦女各項補助
        對象應檢附核定函影本;罕見疾病及重大傷病之兒童,應檢附罕
        見疾病診斷證明書或重大傷病卡影印本。
      4.收費證明(收據正本)
      5.南投縣政府收據一份。
(二)發展評估費及療育訓練費:申請人檢具下列文件提出申請:
      1.申請書。
      2.戶口名簿影本。
      3.發展遲緩證明書或身心障礙手冊(評估費用申請者免附)。
      4.已立案之社會福利機構或醫療院所收費證明(註明收費項目、次
        數、單價、總金額、收費期限)。
      5.低收入戶、中低收入兒童生活扶助對象、特殊境遇婦女各項補助
        對象應檢附核定函影本;罕見疾病及重大傷病之兒童,應檢附罕
        見疾病診斷證明書或重大傷病卡影印本。
      6.南投縣政府收據一份。
      7.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本費用申請以月為單位,申請人檢具資料逕向戶籍地之鄉(鎮、市
      )公所辦理申請,或由本府社工員(兒童保護個案)代為申請,經
      本府審核無誤後,逕撥付申請人(開立支票支付)。
(三)全民健康保險費補助:由本府直接代為繳納至中央健康保險局,申
      請人毋須辦理其他手續。
(四)住院期間之看護費、膳食費及自行負擔之住院費用,由申請人檢具
      下列文件提出申請:
      1.申請書。
      2.戶口名簿影本。
      3.收費證明:申請自行負擔之住院費用及膳食費用補助者應檢具住
        院費用收據正本、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應自行部分負擔費用之
        證明或膳食費用收據正本。
      4.申請看護費用需檢附住院診斷證明書(證明住院天數)及僱請專
        人看護證明書(證明須專人看護)。
      5.低收入戶、中低收入兒童生活扶助對象、特殊境遇婦女各項補助
        對象應檢附核定函影本;罕見疾病及重大傷病之兒童,應檢附罕
        見疾病診斷證明書及重大傷病卡影印本。
      6.南投縣政府收據一份。
      7.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本費用申請以月為申請單位,申請人檢具資料逕向戶籍地之鄉(鎮
      、市)公所辦理申請,或由本府社工員(兒童保護個案)、醫療院
      所代為申請,經本府審核無誤後,逕撥付申請人或代為申請之醫療
      院所(開立支票支付)。


八、實施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至九十一年十二月底止。


九、本案經費全額由內政部兒童局補助辦理。


十、已領取相同項目之任何社會福利補助,不得重複領取本案之同項補助
    ,若有溢領之情況,申請人應將款項予以繳回,本府並得追回溢領之
    金額。


十一、本作業規定若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並視實際狀況酌情處理之。



資料來源: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