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十九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教育補助費係指本縣國民教育階段重度身心障礙學生在家教育
代金。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重度身心障礙學生,係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重度智能障礙學生:身心障礙手冊列為極重度、重度者。
二、重度肢體障礙學生:身心障礙手冊列為重度者。
三、重度多重障礙學生:限智能障礙肢體障礙為極重度、重度者。
四、重度自閉症、重器障、植物人學生、慢性精神病患:身心障礙手冊列
為極重度、重度者。
五、其他學生:限染色體異常、先天代謝異常、其他先天缺陷且身心障礙
手冊列為極重度、重度者。
第 4 條
具有下列條件者,得向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申請教育補助費:
一、年滿六足歲至十五足歲,經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
認定無法適應就讀一般公私立國民中小學或特殊學校之重度身心障礙
者。
二、未在政府委託社會福利機構附設特殊教育班就讀者。
三、未享受公費待遇者。
第 5 條
本教育補助費發放額度如下:
一、在家教育者,每月新台幣(以下同)三千五百元。
二、社會福利機構就讀者,每月六千元。
三、接受社政單位教養補助者,如所獲補助與規定收費之差額低於教育補
助費額度,按其差額補助;如差額超過教育補助費額度,仍依教育補
助費額度補助。
前項所稱規定收費,以內政部訂頒之「殘障福利機構養護收費及補助標準
」為依據。
第一項所稱社會福利機構以經向社政單位主管機關立案者為限。
第 6 條
符合第四條規定條件之學生於規定期限內(每年自十一月一日起至十一月
三十日止)由家長或監護人檢具相關資料,填妥申請表(如附表)向學生
設籍之國民中小學提出申請。
經本府審核通過發給教育補助費之學生,由學校掣據及印領清冊送本府彙
辦。
第 7 條
中途喪失申請資格者,自資格喪失下月起不得領取教育補助費,已領取者
須繳還。
第 8 條
就學狀況變動(如在家教育者轉社會機構就讀或轉籍他縣市時)致教育補
助費金額有所變更時,應由設籍學校專案送本府教育處審核,補撥或繳回
教育費。下學期只接受新個案之申請,並應於每年二月底前送本府教育處
審核。
第 9 條
持本教育補助費學生之就讀社會福利機構應隨時接受本府之督導。
第 10 條
採在家教育者,教育處及其設籍學校應輔導其適當使用本教育補助費,以
發揮其應有之效果。
第 11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