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維護社會治安,研議抗制犯罪對
策,並加強督導及管考,設南投縣政府治安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
。
貳、本會報之任務如下:
一、本府社會治安計畫與重大措施之協調聯繫及規劃事項。
二、本府社會治安工作執行情形之督導事項。
三、其他有關本府社會治安工作之協調及推動事項。
參、本會報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分別由本縣縣長、副縣長兼任,
編組成員如下:
一、本府秘書長。
二、民政處處長。
三、財政處處長。
四、教育處處長。
五、建設處處長。
六、工務處處長。
七、觀光處處長。
八、農業處處長。
九、社會處處長。
十、行政處處長。
十一、計畫處處長。
十二、環保局局長。
十三、衛生局局長。
十四、警察局局長。
十五、消防局局長。
本會報召開會議時,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大隊長及相關主管應列席,
並得視實際需要,邀請相關機關科室主管參加。
肆、本會報每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人主持,
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
伍、本會報置執行長一人,由警察局局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會報
事務。
陸、本會報得視業務需要,納編相關局處人員成立工作小組幕僚作業,由
警察局辦理。
柒、本會報得依召集人指示或經主辦局處簽陳召集人核准後,設置跨局處
協調平臺。裁撤時,亦同。
前項所定跨局處協調平臺,應比照本會報定期召開會議。必要時,得
召開臨時會議,由主辦局處主管親自主持。
捌、本會報召開前,應辦理下列幕僚作業:
一、幕僚會議:蒐整治安議題,由警察局局長召集相關單位業務主管進行
研議。
二、協調會議:會報內容涉有跨局處權責時,執行長得於會前邀請各相關
局處副主管與業務承辦人進行協調及文稿審議。
玖、本會報決議及交付執行事項,以本府名義進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