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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21:5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暨所屬機關應用地政資訊同步異動資料庫連線管理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2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府地籍字第09800389480號
法規體系: 地政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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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管理本府各單位暨所屬機關(以
    下簡稱連線機關)應用地政資訊同步異動資料庫連線取得地籍(圖)
    等資料,爰參酌「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土地
    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流通作業要點」、「各機關應用地政資訊需求端
    之使用者管理規定」等相關規定,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適用對象
(一)本府各單位暨所屬機關。
      凡上述機關(單位)經由連線本府地政資訊同步異動資料庫批次取
      得地籍(圖)等資料,即涵蓋在本作業要點適用對象中。


三、作業原則
(一)本連線作業所需之應用程式暨相關軟硬體設備須為連線機關自行建
      置。
(二)轉、傳檔週期應以每週、每二週或每月為原則,並需依本府所訂定
      之時間,於下班後適當時間進行傳檔,以免佔用頻寬影響本縣地政
      資料之正常傳輸,倘有影響本府主機之效能及網路頻寬之情形,該
      連線機關應配合,隨即調整修改相關程式設定。
(三)網頁伺服器(WEB SERVER)需安裝於本府資訊大樓機房,由計畫處
      專業資訊人員控管,以維資訊安全。
(四)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及有效利用公共資源,連線機關需依內政部訂
      頒「土地基本資料庫流通作業要點」及「南投縣各地政事務所電子
      資料流通作業收費標準」繳納規費。


四、權責劃分
(一)本府辦理事項
      1.審核各連線機關所提出之連線之需求。
      2.排定各連線機關連線週期及轉、傳檔時間。
      3.不定期對連線機關執行設備病毒掃描,並將掃描及監測異常結果
        ,通知連線機關處理。
      4.不定期監測同步異動資料庫,並將可能危害或影響資料庫安全之
        行為,通知連線機關處理。
(二)連線機關辦理事項
      1.檢附申請表、連線架構圖等文件向本府地政處提出申請,經縣長
        核准後始得連線。
      2.需自建(購)防火牆、檔案伺服器、網頁伺服器、作業系統等相
        關軟硬體設備。
      3.為節省資訊機房有限機架空間,伺服器需為機架式,其高度應以
        1U  或 2U 為原則。
      4.負責管理伺服器、電腦作業系統及應用系統。
      5.對電腦系統安裝防毒軟體,並維持病毒碼於最新版本。
      6.對電腦作業系統及應用系統之安全漏洞進行修補或更新。
      7.指派業務承辦人員擔任與本府溝通之窗口,人員異動時應以書面
        主動通知本府。
      8.參照「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相關規定,需提
        供建置或維護該應用系統廠商之資料保密切結書面文件予本府備
        查。
      9.該連線機關應自行負責控管,擷取自本府之各類地籍資料,勿有
        隨意交由廠商或經複製後攜出本府情事。
     10.應用系統建置完成後,至少提供三組帳號予本府,以利本府隨時
        瞭解該系統應用地籍資料運作之實際情形。
     11.所建置之應用系統須有使用者管理功能,對於異常登入及各使用
        者查詢記錄檔(LOG) ,至少須保留一年,除該連線機關需自行
        負責稽查該系統之使用者之使用情形,是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
        等相關法令規定外,並應接受本府政風處、計畫處查核。
     12.執行本府所訂定之資訊相關政策及規定。


五、違規處理
(一)連線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得逕行暫停其對地政資訊同步異
      動資料庫連線,並由該連線機關自行負擔因其行為產生之後果及損
      失:
      1.接獲本府通知被植入木馬程式、病毒或網蟲等情事,逾一天仍未
        處理。
      2.接獲本府通知有安全漏洞之虞者,逾十天仍未處理。
      3.安裝未經合法取得之軟體。
      4.破壞本府網路上各項服務。
      5.非排訂時間範圍內之異常存取資料庫及嘗試連線。
      6.違反其他本府所訂定之資訊安全政策及相關規定,逾七天仍未處
        理。
(二)連線機關違反本作業要點,被暫停使用對本府地政資訊同步異動資
      料庫連線時,經改善完成並由本府確認後,得申請恢復。
(三)連線機關申請地政資訊同步異動資料庫連線服務後,連續三個月應
      用系統停止服務者,除有特殊原因經本府同意外,本府得逕行停止
      該連線機關之網路連線,其需恢復連線者,應重新申請。


六、本作業要點本府應辦理事項,由地政處統籌辦理。



資料來源: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