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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8:5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各鄉(鎮、市)公所訂定災害搶險搶修開口契約應行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4 月 1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06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府工土字第09801389830號
法規體系: 工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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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各鄉(鎮、市)公所訂定災害搶險
    搶修開口契約有一致之處理作業規範,特依「各級地方政府訂定災害
    搶險搶修開口契約應行注意事項」第十點訂定本應行注意事項。


二、本應行注意事項所稱開口契約,指依「中央對各級地方政府重大天然
    災害救災經費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處理辦法)第二條第六款規定:
    在一定期間內,數量不確定並以一定金額為上限之採購,以價格決標
    ,視實際需要隨時通知廠商履約之契約。


三、各鄉(鎮、市)公所事先與廠商簽訂之開口契約,至少應包含下列類
    別及施作範圍:
(一)道路工程類:包括市區與村里道路、編號道路、農路(含農水路)
      、防汛道路、部落聯外道路、橋樑、緊急照明、下水道及邊溝等附
      屬設施。
(二)水利及水土保持工程類:包括區域或中小型排水、野溪、水土保持
      設施與水門及抽水站(或抽水機組)等附屬設施。


四、各鄉(鎮、市)公所依前項規定簽訂之開口契約,得以租賃相關車輛
    、機具及器材方式辦理。


五、各鄉(鎮、市)公所為應實際救災工作需要,得就第三項所定之開口
    契約類別與範圍之外,再簽訂其他類別及範圍之開口契約。


六、各鄉(鎮、市)公所如因災害規模過大,致簽訂之開口契約無法有效
    履行,且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另行辦理招標程序未能及時因應時,得依
    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與「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
    法」及「重大天然災害搶救復建經費簡化會計手續處理要點」等相關
    規定辦理。


七、各鄉(鎮、市)公所應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完成所有開口契約之簽訂
    ,並應將依第三項簽訂之開口契約影本函送本府。


八、各鄉(鎮、市)公所辦理災害搶險搶修工作,如有替代開口契約之其
    他可行方案,得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敘明理由連同替代方案函送本
    府,經本府各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者,得視同已簽訂開口契約。


九、各鄉(鎮、市)公所未依本應行注意事項簽訂開口契約時,本府得依
    處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調減以縣災害準備金核定補助及中央
    核定補助該所之災民救助金及緊急搶救費用百分之五十。


十、各鄉(鎮、市)公所為加速災害搶險搶修工作之進行,以爭取救災時
    效,可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及其施行細則第六十五
    條規定,就開口契約採用複數決標方式辦理。



資料來源: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