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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4.21 04:1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查核代理公庫業務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11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府財務字第09802325560號
法規體系: 財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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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健全本縣代理公庫業務及配合財政部
    地方政府財政業務輔導方案規定,依據南投縣縣庫管理辦法第二十九
    條規定,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本縣公庫代理機關經辦縣庫業務,本府財政處應(以下簡稱財政處)
    派員每年查核一次,惟必要時得隨時派員查核之;其他代辦縣庫業務
    之金融機構及代收稅款處,由代理縣庫銀行依其規定辦理查核,財政
    處視業務需要配合辦理。


三、本府抽查代理公庫業務,應將查核結果填具「南投縣政府檢查各代庫
    機構業務報告表」,於陳報縣長核准後通知縣議會。


四、代理縣庫銀行經查核若有缺失事項,應通知該銀行限期改正;其他代
    辦縣庫業務之金融機構及代收稅款處經查核若有缺失事項,應由代理
    縣庫銀行監督限期改正。


五、本府查核結果,應作為日後遴選代理縣庫機關之評估參考。



資料來源: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