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健全本縣代理公庫業務及配合財政部
地方政府財政業務輔導方案規定,依據南投縣縣庫管理辦法第二十九
條規定,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本縣公庫代理機關經辦縣庫業務,本府財政處應(以下簡稱財政處)
派員每年查核一次,惟必要時得隨時派員查核之;其他代辦縣庫業務
之金融機構及代收稅款處,由代理縣庫銀行依其規定辦理查核,財政
處視業務需要配合辦理。
三、本府抽查代理公庫業務,應將查核結果填具「南投縣政府檢查各代庫
機構業務報告表」,於陳報縣長核准後通知縣議會。
四、代理縣庫銀行經查核若有缺失事項,應通知該銀行限期改正;其他代
辦縣庫業務之金融機構及代收稅款處經查核若有缺失事項,應由代理
縣庫銀行監督限期改正。
五、本府查核結果,應作為日後遴選代理縣庫機關之評估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