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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4.21 07:0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政府出版品管理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9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府計服字第09101700850號
法規體系: 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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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政府出版品管理,促進政府出版
    品普及流通及因應行政資訊公開,依據行政院訂頒政府出版品管理辦
    法第十三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政府出版品(以下簡稱出版品)係指以本府及所屬各機關
    、學校之經費或名義出版或發行之圖書、連續性出版品、電子出版品
    及其他非書資料(學校學生發行之校刊不列入管理範圍)。


三、本府各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暨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
    關)應指定專責人員負責辦理出版品之編號、基本形制、寄存、分發
    、電子檔繳交及銷售等管理事項。
    本府出版品專責單位為本府計畫室,統籌辦理出版品管理事項。


四、各單位、各機關編印出版品時,應依照政府出版品管理辦法及相關規
    定辦理,並送會專責人員,且應於出版品印製前使用行政院研究發展
    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行政院研考會)建置之政府出版品網申辦統一
    編號,定期管理維護機關基本資料、出版品書目資料及寄存、電子檔
    繳交、分發、銷售等相關作業,並副知本府計畫室。


五、各單位、各機關上網申辦出版品統一編號(GPN) 後,應將相關出版
    品書目資料(申請單、書名頁、版權頁、序言及目錄等)逕送國家圖
    書館國際標準書號中心,申辦國際標準書號(ISBN)、出版品預行編
    目(CIP) 或代轉申請國際標準期刊號(ISSN),依政府出版品基本
    形制注意事項規定印製於出版品封底、版權頁、封面等相關位置。


六、各單位、各機關印製之出版品,除有不宜採行電子檔儲存流通之特殊
    原因者外,應同時具備電子檔,並依政府出版品電子檔繳交作業規定
    辦理。


七、各單位、各機關出版品及轉製電子檔運用應依照著作權法、政府採購
    法等相關規定辦理;與其他團體、私人合作或委託其出版、發行出版
    品時,應附帶約定提供出版品(含電子檔)供統籌分發、寄存、繳交
    、參加統籌展售及庫存之義務。


八、各單位、各機關應就其出版品定價銷售或委託代售,並提供行政院研
    考會洽定之出版品展售門市統籌展售,相關規定悉依政府出版品銷售
    作業規定辦理。


九、出版品印製完成後,應依政府出版品管理辦法第七條及政府出版品寄
    存服務作業規定分送相關單位及寄存圖書館;另寄送本府文化局圖書
    課、本府計畫室各二份。


十、每種出版品由各單位、各機關永久控存五份,出版品原始檔及轉製之
    電子檔應永久保存。


十一、本府得定期或不定期查核各單位、各機關出版品管理之執行成效,
      績效優異者,得由本府計畫室簽請核予獎勵。



資料來源: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