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政府出版品管理,促進政府出版
品普及流通及因應行政資訊公開,依據行政院訂頒政府出版品管理辦
法第十三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政府出版品(以下簡稱出版品)係指以本府及所屬各機關
、學校之經費或名義出版或發行之圖書、連續性出版品、電子出版品
及其他非書資料(學校學生發行之校刊不列入管理範圍)。
三、本府各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暨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
關)應指定專責人員負責辦理出版品之編號、基本形制、寄存、分發
、電子檔繳交及銷售等管理事項。
本府出版品專責單位為本府計畫室,統籌辦理出版品管理事項。
四、各單位、各機關編印出版品時,應依照政府出版品管理辦法及相關規
定辦理,並送會專責人員,且應於出版品印製前使用行政院研究發展
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行政院研考會)建置之政府出版品網申辦統一
編號,定期管理維護機關基本資料、出版品書目資料及寄存、電子檔
繳交、分發、銷售等相關作業,並副知本府計畫室。
五、各單位、各機關上網申辦出版品統一編號(GPN) 後,應將相關出版
品書目資料(申請單、書名頁、版權頁、序言及目錄等)逕送國家圖
書館國際標準書號中心,申辦國際標準書號(ISBN)、出版品預行編
目(CIP) 或代轉申請國際標準期刊號(ISSN),依政府出版品基本
形制注意事項規定印製於出版品封底、版權頁、封面等相關位置。
六、各單位、各機關印製之出版品,除有不宜採行電子檔儲存流通之特殊
原因者外,應同時具備電子檔,並依政府出版品電子檔繳交作業規定
辦理。
七、各單位、各機關出版品及轉製電子檔運用應依照著作權法、政府採購
法等相關規定辦理;與其他團體、私人合作或委託其出版、發行出版
品時,應附帶約定提供出版品(含電子檔)供統籌分發、寄存、繳交
、參加統籌展售及庫存之義務。
八、各單位、各機關應就其出版品定價銷售或委託代售,並提供行政院研
考會洽定之出版品展售門市統籌展售,相關規定悉依政府出版品銷售
作業規定辦理。
九、出版品印製完成後,應依政府出版品管理辦法第七條及政府出版品寄
存服務作業規定分送相關單位及寄存圖書館;另寄送本府文化局圖書
課、本府計畫室各二份。
十、每種出版品由各單位、各機關永久控存五份,出版品原始檔及轉製之
電子檔應永久保存。
十一、本府得定期或不定期查核各單位、各機關出版品管理之執行成效,
績效優異者,得由本府計畫室簽請核予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