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管理電話傳真機之使用,防止機
密文書資料外洩,維護機密文書資料傳送之安全與保密,特訂定本要
點。
二、本府各單位使用電話傳真機傳送文書資料,除應切實遵照行政院頒「
機關公文傳真作業辦法」之規定辦理外,並依本要點辦理:
三、設置電話傳真機之單位應由主管指定忠誠可靠人員管理或操作,並負
責監督處理機密文書資料之傳送。
四、使用電話傳真機傳送文書資料,應經單位主管核准。未經核可,不得
對外開放使用。
五、機密文書不得使用電話傳真機傳送,但機密性與時效兩者權衡,確有
使用傳真必要時,應簽奉 縣長或單位主管核准。
六、傳真機密文書資料規定如下:
嚴禁使用自動傳送:應先撥通電話確認接收單位與人員再行傳送,傳
送完畢應核對張數,傳送過程傳送人、接收人應全程在場。
設置傳真機密文書登記簿:詳細紀錄傳送日期、起訖時間、文件名稱
、機密等級、頁數、傳送人姓名、接收單位、接收人姓名等項目(如
附件)。
七、傳真機密文書資料違反本要點者,應按情節輕重予以適當處分。因而
洩密者,依有關刑事法令處理,主管並負連帶責任。
八、本要點有關公務機密維護事項未規定者,悉依「國家機密保護辦法」
及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