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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4.21 10:1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機密文書使用影印機、油印機管制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2 年 05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投府政三字第60803號
法規體系: 政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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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管制影印機、油印機之使用,防
    止機密文書資料外洩,確保公務機密,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各單位對影印機、油印機之使用,應由各主管指定品德操守良好
    、負責盡職之人員管理或操作。


三、機密文書影印、油印規定如下:
    「絕對機密」文書不得文書影印、油印。
    「極機密」文書影印、油印,應經縣長核准;「機密」文書影印,應
    經單位主管核准。
    機密文書之影印,應設置「影印、油印機密文書登記簿」(如附件)
    詳細記錄影印、油印日期、時間、文件名稱、機密等級、數量、用途
    、影印油印人姓名等項目、由各單位密件承辦人員負責妥慎保管。
    機密文書(含重要會議未曾公布之文書資料)之影印、油印複製、均
    應由各單位密件承辦人員負責編號、登記或收回、並由直屬主管監督
    以防洩密。
    凡作廢之影印、油印機密文書資料,應責由密件承辦人負責即時銷燬
    ,不得隨意棄置。
    影印機、油印機管理人不得受理私人文件資料影印、油印。
    機密公文書件原稿不得影印,但有權調查單位要求提供時,經 縣長
    核准者,不在此限。


四、本府各單位影印機、油印機管理人員或操作人員執行公務機密維護成
    效卓著者,得由單位主管簽報 縣長酌予獎勵。


五、本府各單位影印機、油印機管理人員或操作人員違反本要,應按情節
    輕重予以適當處分。因而洩密者,依有關刑事法令處理,其主管並負
    連帶責任。


六、本要點有關公務機密維護事項未規定者,悉依「國家機密保護辦法」
    及有關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