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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4.21 04:1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10 月 0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府行事字第1120070562號函
法規體系: 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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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南投縣政府為保障適用勞動基準法員工權益,特設南投縣政府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2. 本會任務如下:
    (一)關於勞工退休準備金暫停提撥之審議事項。
    (二)關於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數額之查核事項。
    (三)關於勞工退休準備金存儲及支用之查核事項。
    (四)關於勞工退休給付數額之查核事項。
    (五)其他有關勞工退休準備金之監督事項。
  3. 本會置委員七人,其中代表雇主委員二人,由雇主指派之;代表勞方委員五人,由勞工直接選舉之。
  4.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綜理會務,由雇主就代表雇主委員中指派;副主任委員一人,襄助主任委員處理會務,由代表勞方委員推選之。
  5. 本會委員之任期四年,勞工代表連選得連任,連任人數不得超過二分之一;雇主代表連派得連任,並得依職務變動隨時改派。
  6. 本會委員為無給職。
  7. 本會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會議主席由主任委員擔任之,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
    開會時須有過半數委員出席,決議時應由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為之。
  8. 勞工退休時,應由人事及主計單位依照勞工退休辦法相關規定,核計退休給付金額,經縣長核定後,並由本會正、副主任委員簽署,始得支付之。
資料來源: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