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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4.21 05:3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環保義工隊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08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投府環一字第111503號
法規體系: 環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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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投縣政府為營造南投縣(以下簡稱本縣)清潔美麗環境,鼓勵縣民
    參與環保活動,以建設本縣為巨型國家公園,特成立南投縣環保義工
    隊(以下簡稱本隊)並訂定南投縣環保義工隊設置要點(以下簡稱本
    要點)以供遵循。


二、本要點執行機關為本縣環保局。


三、本隊得依行政區或其他需要成立分隊。


四、招募:
    環保義工由執行機關定期或不定期公開招募遴選身體健康、熱心公益
    、無不良素行者擔任之。
    新進義工經遴選後實習二個月,實習期滿優秀者,發給服務證及護照
    正式聘用,任期以一年一聘為原則。若因特殊原因無法繼續服務,應
    於離職前一個月通知執行機關,並於離職時繳回服務證及護照。


五、本隊或各分隊設以下各組,環保義工得依興趣加入(可跨組):
    清潔維護組
    1.協助重要道路及村里社區街道巷弄之環境清潔維護。
    2.查報髒亂點。
    3.輔導實施認養制度。
    資源回收組
    1.協助垃圾減量。
    2.協助資源回收。
    宣導組
    1.協助辦理環保教育宣導。
    2.協助辦理各項活動策劃、輔導。
    3.協助設計製作宣傳海報。
    企畫組
    1.協助建立環保義工基本資料。
    2.協助辦理義工研習、訓練、聯誼活動之企劃及執行。
    各分隊得依義工人數及地方特色酌減組別或不分組。


六、有以下情事者,環保義工不分組別待命服務:
    慶典節日及重要活動協助環境清潔維護。
    天然災害後災害地區消毒復原及更新。


七、本隊或各分隊應設總幹事、副總幹事各一人,由執行機關就環保義工
    中遴選之。本隊或各分隊有分組者,應設組長、副組長各一人,由各
    組義工選舉之。
    總幹事、副總幹事、組長、副組長任期一年,期滿連選得連任。


八、第七點人員之職責如下:
    總幹事
    1.對外代表全體義工。
    2.綜理環保義工義務及調派義工值勤、支援業務。
    3.承辦執行機關交付環保義工之任務,負責與執行機關聯繫。
    副總幹事:襄助總幹事辦理各項業務。
    組長
    1.綜理各組業務及隊員聯繫工作。
    2.每月義工值勤表登記彙報工作。
    3.策劃各組聯誼聚會事宜。
    副組長:襄助各組組長與辦理有關業務。


九、義工均無給職。


十、義工於服勤時應佩掛義工服務證,並攜帶義工護照,由總幹事、各組
    組長或執行機關義工業務承辦人蓋章、登錄日期。


十一、義工未能出席各項會議及研習、訓練或服務活動,應事先請假,連
      續三個月以上(含三個月)未能值勤,應由各組組長向總幹事報告
      ,並報執行機關處理。


十二、義工有下列情形者,由執行機關解聘之:
      連續三個月無故未能參與服勤者。
      行為不檢,違法犯紀,有損縣政府、執行機關聲譽者。
      經執行機關解聘者,應繳回服務證及環保義工護照。


十三、獎勵
      參加縣政府、執行機關或各分隊舉辦之全縣性或各分隊環保義工研
      習、觀摩、聯誼活動。
      每年由執行機關就本隊或各分隊所推薦服勤表現優良義工簽請縣政
      府表揚。
      連續服務滿五年、十年以上者,由執行機關簽請縣長核准後發給金
      質獎章。


十四、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