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築物公共安全申報應於截止申報日起三十日內審核,退補件應於截
止申報日起二個月內完成准予核備手續,申報後逾期未補正者,視同
申報不合格。
二、未申報者、本府審查未通過者、逾期申報或申報不合格者、逾期仍不
改善者,屬建築法第七十七條規定之違反,依同法第九十一條規定處
罰新台幣(以下同)六萬至三十萬元,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逾期
仍不改善者,連續再處罰六萬元至三十萬元,並停止其使用,仍不改
善者,予以斷水、斷電。
擅自接水、電者或以其他電力供應者,依同法第九十四條之規定移送
法辦。
三、准予核備另提改善計畫者,如未依限於三個月內完成改善計畫申報複
檢核備及申報展期核准者,依建築法第七十七條、第九十一條規定處
理。
四、公立機關、團體、學校因公務預算或招標等程序因素,准予至截止日
期後六個月內為改善期限,惟申報展期應提具改善計畫、施工預定進
度表一併報本府核定。如情形特殊確實無法於展延期限一次完成者,
得敘明理由專案報本府核准。
改善期間內,涉有公共安全事項不符規定者,另依相關規定辦理。
五、依法執行斷水、斷電優先順序如下:(依說明優先順序執行)
第一優:稽查行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立即排定日期,執行斷水、斷電
。
1.消防設備經本縣消防單位查報不合格者。
2.本府依法裁處罰鍰未繳納者,且逾期未完成改善者。
3.未依期限內委託合法建築物檢查專業檢查人員向本府申報『建築物
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安全檢查』者。(依內政部頒佈「建築物公共
安全簽證及申報辦法」辦理。)
4.佔用防空避難室或道路者。
5.經警察單位稽查有二次不良紀錄者。(如色情、賭博……等妨害善
良風俗事項。)
6.違反本府其他相關規定者。
7.上級交辦案件。
第二優先:依規已委託合法建築物檢查專業檢查人員向本府申報不符
,退件未在期限內申報並經本府准予報備者。(惟在執行斷水、斷電
前完成申報准予報備需改善者列為第三優先。)
第三優先:依規申報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安全檢查准予報備需
改善,惟未在改善期限內改善完竣者。(在斷水、斷電前已委託合法
專業檢查人檢查人認定符合現行建築技術規定,經本府准予報備者不
在此限。)
六、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證不實者,依建築法第九十一條第四項處六萬
元以上至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移送該主管機關依法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