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投縣各機關學校工程管理費之支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
辦理。
二、工程管理費指主辦機關辦理工程所需之各項管理費用。
三、工程管理費之支用項目如次:
工作人員差旅、趕工加班、誤餐及因公傷亡之醫藥、慰問等費用。
因工程需要,聘請臨時專門技術人員或僱用臨時監工、技工人員等之
人事費用。
因工程所需文具紙張、郵電、印刷、水電、茶水、攝(錄)影照片等
費用。
工棚費、工地租金及工地臨時租用辦公處所等所需設備之租金。
工程車輛之購置、修護、油料及租用費用。
工地所需儀器及設備之購置、修護及租用費用。
建築證照費、工程圖說、公告、登報、評鑑等費用。
評選作業費(含評審費)、評選獎勵金、工程模型及應用圖書等費用
。
工程開辦、協調、宣導、民俗、委託律師、訴訟、法律顧問、異議申
訴、履約調解及工程爭議之仲裁等所需費用。
特殊支援慰勞費用。
自辦工程規劃、設計或監造之工程獎金。
其他工程管理所必需之費用。
四、各項工程管理費計算最高標準如下,各機關可視實際情形及財務狀況
,在下列標準範圍內自行酌情編列。
委託建築師、技師或技術顧問機構承辦技術服務者,其工程管理費提
列百分比如下表:
另委託技術服務費(建築物工程及非建築物工程)請依機關委託技術
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附表一、二,百分比與工程管理費分別提列
,委託技術服務費最高不得大於該附表一(建築物工程)標準之 85%
,附表二(非建築物工程)標準之70%。
自辦規劃、設計、監造,其工程管理費提列百分比如下:
1.公有建築物工程:
依前表標準,再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
公有建築物工程技術服務建造費用百分比法」所定費率之百分之 4
0%,二者加總後,作為工程管理費之提列標準。
2.非建築物工程:
依前表標準,再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
公有建築物工程技術服務建造費用百分比法」所定費率之百分之 3
0%,二者加總後,作為工程管理費之提列標準。
五、工程管理費以各該工程之結算總價為計算標準。但不包括補償費、購
地費、遷移費、測量費、鑽探費、水電等外線管線補助費、營業稅、
規費、法律費、承包商辦理工程之各項利息、保險費及規劃設計監造
酬金、鑑定及檢驗等。
六、本工程管理費標準,如因工程性質、設計、施工地點及時間,或有其
他情形確屬特殊,無法適應工程管理或委託服務者,得專案報核准後
辦理。
七、工程委託專案管理時,其工程管理費應照第四點所定工程管理費之百
分之 70% 提列。
八、工程管理費按用途別科目編列分配預算,並依預算法第五十五、五十
六條規定之程序辦理。
九、各鄉鎮市公所及其所屬單位工程管理費計算標準,準用本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