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投縣政府稅捐稽徵處為辦理稅捐稽徵業務考核,提高工作效率並激
勵士氣,特訂定本要點。
二、稅捐處編制內職員符合本要點規定者,由納稅服務課彙總簽報敘獎。
三、各課室及兩分處成績,依財政部考核評定成績為計算標準:
納稅服務課以年度考核為民服務成績為準。
工商稅課、財產稅課、法務課以年度考核選案查核防止逃漏成績、稅
收徵績成績及財政部重要交辦事項成績加權平均後之成績為準。
電作課以年度考核自動化作業成績為準。
政風室以年度考核稅務風紀成績為準。
複核課、埔里分處、竹山分處、總務室、會計室、人事室以年度考核
總成績為準。
四、獎懲標準如下:
處長之獎懲,以年度考核總成績為準:
1.考核成績在 95 分以上且名列該組前五分之一者記大功乙次。
2.考核成績在 90 分以上且名列該組前五分之二者記功貳次。
3.考核成績在 85 分以上且名列該組前五分之三者記功乙次。
4.考核成績在 80 分以上且名列該組前五分之三者嘉獎貳次。
5.考核成績在 70 分以上未滿 80 分者,或 80 分以上而名次未達該
組前五分之三者不予獎懲。
6.考核成績在 60 分以上未滿 70 分者申誡乙次。
7.考核成績未滿 60 分者記過乙次。
副處長、秘書之獎懲,比照處長獎懲標準辦理。
審核員之獎懲,三分之一比照處長獎懲標準辦理,三分之二比照處長
獎懲標準降一級辦理。
單位主管之獎懲,依財政部年度稽徵業務考核項目成績為準,獎懲標
準如下:
1.考核成績在 95 分以上且名列該組前五分之一者記大功乙次。
2.考核成績在 90 分以上且名列該組前五分之二者記功貳次。
3.考核成績 85 分以上且名列該組前五分之三者記功乙次。
4.考核成績 80 分以上且名列該組前五分之三者嘉獎貳次。
5.考核成績 70 分以上未滿 80 分者,或 80 分以上而名次未達該組
前五分之三者不予獎懲。
6.考核成績在 60 分以上未滿 70 分者申誡乙次。
7.考核成績未滿 60 分者記過乙次。
股長、承辦人(含政風室)之獎懲,以該單位經財政部年度稽徵業務
考核評定之成績為準,按下列標準辦理:
1.考核成績在 95 分以上且名列該組前五分之一者,得有四分之一記
大功乙次、四分之一記功貳次、四分之一記功乙次。
2.考核成績在 90 分以上且名列該組前五分之二者,得有四分之一記
功貳次、四分之一記功乙次、四分之一嘉獎貳次。
3.考核成績在 85 分以上且名列該組前五分之三者,得有四分之一記
功乙次、四分之一嘉獎貳次、四分之一嘉獎乙次。
4.考核成績在 80 分以上且名列該組前五分之三者,得有四分之一嘉
獎貳次、四分之一嘉獎乙次。
5.考核成績在 70 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或八十分以上而名次未達該
組前五分之三者不予獎懲。
6.考核成績在 60 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申誡乙次。
7.考核成績未滿 60 分者記過乙次。
總務室、會計室、人事室股長、承辦人之獎懲,可獎勵(懲處)人數
應減半計算。
各單位受考人數係以人事室統計考核年度截止日之正式編制承辦人數
(不含單位主管)為基礎,受考人於考核年度於本處任職未滿 6 個
月者,不得敘獎。可獎勵(懲處)人數及各項獎懲度人數非為整數時
,可四捨五入計算至整數止;可獎勵(懲處)人數及各項獎懲度人數
未滿一人,以一人計之;各項獎懲度人數總和與可獎勵(懲處)人數
不等時,於最低獎懲額度中調整之。